本案涉及雇主是否可自行決定國定假日(如春節)給予雙薪的天數問題。勞工詢問雇主是否有權限自行規定國定假日給付雙薪的日數。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37條第1項規定:「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日,均應休假。」此為法定假日,具有強制性,雇主不得任意剝奪或變更。
國定假日係由中央主管機關依法公告,每年度的國定假日(包含春節連假)均由人事行政總處公告,所有國定假日均應適用相同規定。雇主無權自行增減或選擇性給付特定國定假日。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休息日、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
月薪制勞工的國定假日工資已內含於月薪中,國定假日當天即使未出勤,工資仍應照給,雇主不得因國定假日而扣減工資。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亦同。」
具體而言,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國定假日工作者,應於原本約定照給之工資外,再加發一日工資(即雙薪)。若工作時間超過8小時部分,則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1項規定標準計給延長工時工資:
國定假日係由中央主管機關依法公告,屬於法定強制規範。依據勞動基準法第37條第1項規定,所有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均應休假,雇主不得選擇性給付或自行決定給付天數。
春節期間通常包含除夕、春節、初二、初三等多日國定假日。若勞工於春節國定假日出勤,依據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每一天均應給付加倍工資(雙薪),雇主不得僅選擇其中幾天給付雙薪。
雇主若自行規定給付天數或選擇性給付部分國定假日的雙薪,應屬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勞工可依法主張權利並請求給付短付之工資,雇主亦可能面臨主管機關之裁罰。
綜合上述分析,雇主不得自行規定國定假日給付雙薪的天數。所有法定國定假日(包含春節連假期間的每一天)均應依勞動基準法第37條及第39條規定處理,勞工於國定假日出勤時,每一天均應獲得加倍工資。
考量本案情形,雇主不得自行規定國定假日給付雙薪的天數。依據勞動基準法第37條第1項及第39條規定,所有法定國定假日(包含春節連假期間的每一天)均應依法處理,勞工於國定假日出勤時,每一天均應獲得加倍工資。雇主若違反此規定,應屬違反勞動基準法,勞工可依法主張權利並請求給付短付之工資。
建議勞工若遇雇主僅選擇性給付部分國定假日雙薪之情形,應保留相關證據,並向當地勞工局申訴或尋求法律途徑解決。雇主則應依法給付所有國定假日之加倍工資,避免違法風險。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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