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闆可以自己決定國定假日給幾天嗎?過年雙薪怎麼算?

國定假日例如過年給雙薪老闆可以自己規定給幾天嗎?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涉及雇主是否可自行決定國定假日(如春節)給予雙薪的天數問題。勞工詢問雇主是否有權限自行規定國定假日給付雙薪的日數。

貳、法律分析

一、國定假日的法定性質與強制規範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37條第1項規定:「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日,均應休假。」此為法定假日,具有強制性,雇主不得任意剝奪或變更。

國定假日係由中央主管機關依法公告,每年度的國定假日(包含春節連假)均由人事行政總處公告,所有國定假日均應適用相同規定。雇主無權自行增減或選擇性給付特定國定假日。

二、國定假日工資給付之法定標準

(一)原則:工資照給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休息日、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

月薪制勞工的國定假日工資已內含於月薪中,國定假日當天即使未出勤,工資仍應照給,雇主不得因國定假日而扣減工資。

(二)例外:國定假日出勤之加倍發給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亦同。」

具體而言,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國定假日工作者,應於原本約定照給之工資外,再加發一日工資(即雙薪)。若工作時間超過8小時部分,則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1項規定標準計給延長工時工資:

  • 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 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 依第三十二條第四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

三、雇主可否自行規定給付天數之法律評析

(一)法定假日具強制性,雇主無裁量空間

國定假日係由中央主管機關依法公告,屬於法定強制規範。依據勞動基準法第37條第1項規定,所有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均應休假,雇主不得選擇性給付或自行決定給付天數。

(二)春節期間所有國定假日應一致處理

春節期間通常包含除夕、春節、初二、初三等多日國定假日。若勞工於春節國定假日出勤,依據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每一天均應給付加倍工資(雙薪),雇主不得僅選擇其中幾天給付雙薪。

(三)違反規定之法律效果

雇主若自行規定給付天數或選擇性給付部分國定假日的雙薪,應屬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勞工可依法主張權利並請求給付短付之工資,雇主亦可能面臨主管機關之裁罰。

四、小結

綜合上述分析,雇主不得自行規定國定假日給付雙薪的天數。所有法定國定假日(包含春節連假期間的每一天)均應依勞動基準法第37條第39條規定處理,勞工於國定假日出勤時,每一天均應獲得加倍工資。

參、處理建議

一、對勞工的建議

(一)確認國定假日範圍

  • 查詢當年度人事行政總處公告的國定假日
  • 確認春節期間包含哪些國定假日(通常包含除夕、春節、初二、初三等)

(二)主張權利

  • 若雇主要求於國定假日出勤,應確保每一天均獲得加倍工資
  • 保留出勤紀錄、薪資單等證據,以利日後主張權利
  • 若雇主僅給付部分天數雙薪,可依法請求補足短付之工資

(三)申訴管道

  • 若雇主拒絕給付或僅選擇性給付部分天數,可向當地勞工局申訴
  • 必要時可尋求勞資爭議調解或法律途徑解決

二、對雇主的建議

(一)依法給付

  • 所有國定假日均應一致處理,不得選擇性給付
  • 春節期間的每一個國定假日,勞工出勤均應依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給付加倍工資

(二)事前規劃與溝通

  • 若有國定假日出勤需求,應事前徵得勞工同意
  • 明確告知加倍工資給付方式及計算標準
  • 建議於工作規則中明定國定假日出勤之工資計算方式

(三)避免違法風險

  • 自行規定給付天數將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
  • 可能面臨勞工局裁罰及勞工求償
  • 建議諮詢勞動法令專業人士,確保符合法令規定

肆、結論

考量本案情形,雇主不得自行規定國定假日給付雙薪的天數。依據勞動基準法第37條第1項第39條規定,所有法定國定假日(包含春節連假期間的每一天)均應依法處理,勞工於國定假日出勤時,每一天均應獲得加倍工資。雇主若違反此規定,應屬違反勞動基準法,勞工可依法主張權利並請求給付短付之工資。

建議勞工若遇雇主僅選擇性給付部分國定假日雙薪之情形,應保留相關證據,並向當地勞工局申訴或尋求法律途徑解決。雇主則應依法給付所有國定假日之加倍工資,避免違法風險。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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