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因為對賬更改過公司帳目及我的訂單 被老闆發現支出與實質支出明細不符合 認為我有挪用公款嫌疑 以口頭開除我 但沒有簽任何切結書也沒有簽署勞工重大違法解僱單 公司帳目是現金收入登記 全是我每天核算並上傳雲端 沒有經過主管再次核算過 無法證實雲端上紀錄金額真實正確 加上零用金櫃沒有上鎖 後續我有更改紀錄 這樣有辦法提告偽照文書或是重大違法不付遣散費嗎
當事人因公司帳目更改問題遭雇主口頭解僱,雇主懷疑有挪用公款情事,但未簽署任何切結書或勞工重大違法解僱單。案件涉及帳目管理疏失、解僱程序合法性及相關刑事責任風險。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規定:「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雇主若主張勞工有重大違規行為而終止契約,應負舉證責任,且須符合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
本案中,雇主僅以「支出與實質支出明細不符」為由,認定當事人有挪用公款嫌疑,但「嫌疑」不等於「事實」。依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2項規定:「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雇主應於知悉違規情形後三十日內以書面終止契約,且需明確說明違規事實及情節重大之理由。
本案存在以下程序瑕疵:
(1)僅口頭解僱,未有書面通知
雇主僅以口頭方式告知解僱,未依法提供書面終止契約通知,此舉明顯不符合勞動基準法之程序要求。依勞動基準法第19條規定:「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工如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雇主或其代理人不得拒絕。」雇主有義務提供書面文件,以確保勞工權益。
(2)未給予申辯機會
雇主在作出解僱決定前,應給予勞工說明及申辯機會,以符合正當程序原則。本案雇主直接口頭解僱,未給予當事人任何說明或申辯機會,違反正當程序。
(3)事實認定不明確
雇主僅以帳目不符為由,未經完整調查即認定當事人有挪用公款嫌疑,事實認定基礎薄弱。在內部控制制度不健全、無主管覆核、零用金櫃未上鎖等情況下,無法排除其他可能性,不足以構成「情節重大」之違規行為。
綜上,本案解僱程序應屬不合法,當事人可能有權主張解僱無效。
依當事人所述,公司帳目管理存在以下缺失:
(1)缺乏覆核機制
現金收入登記由當事人單獨核算並上傳雲端,無主管再次核算,違反內部控制原則。在正常企業管理中,財務作業應有雙重覆核機制,以確保帳目正確性及防止舞弊。
(2)保管措施不當
零用金櫃未上鎖,多人可接觸,無法確認責任歸屬。此種管理疏失應由雇主負責,不應全由勞工承擔責任。
(3)雇主管理疏失
雇主負有監督管理責任,內部控制制度不健全,不應在發現問題後將所有責任歸咎於勞工。在無法證實雲端紀錄真實性、無主管覆核、保管措施不當等情況下,雇主難以證明當事人有故意違規或挪用公款之行為。
當事人提到「後續有更改紀錄」,此部分需審慎評估:
(1)更改原因及目的
若更改係為更正錯誤,且有合理說明,應屬正常作業。但若無正當理由擅自更改,且未告知主管,可能被認定為不當行為。建議當事人保留更改之時間、原因及內容等相關證據,以利後續說明。
(2)更改時點
若更改係在雇主發現問題前,且係基於更正錯誤之目的,法律評價較為有利。若係在發現問題後才更改,且未告知雇主,則較易被認定為不當行為。
刑法第215條規定:「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本罪構成要件包括:
(1)須為「業務上作成之文書」:公司內部帳目應屬業務上文書。
(2)須有「登載不實」之行為:需視更改內容及原因而定。
(3)須有「明知為不實」之故意:此為關鍵爭點。
(4)須「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
本案有利因素:
本案不利因素:
刑法第336條第2項規定:「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本罪構成要件包括:
(1)須為「業務上持有他人之物」。
(2)須有「易持有為所有之意圖」。
(3)須有「侵占行為」。
本案分析:
綜上,本案刑事風險雖存在,但在內部控制缺失、雇主舉證困難等情況下,當事人應有相當防禦空間。
依勞動基準法第18條規定:「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不得向雇主請求加發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一、依第十二條或第十五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二、定期勞動契約期滿離職者。」
若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12條規定主張勞工有重大違規而終止契約,勞工無須給付資遣費。但本案情況:
(1)解僱程序不合法
雇主僅口頭解僱,未提供書面通知,且未給予申辯機會,解僱程序明顯不合法。
(2)事實認定不明確
雇主未能證明當事人有重大違規行為,事實認定基礎薄弱。
(3)若解僱無效
若解僱被認定為無效,當事人可能有權主張:
依勞動基準法第17條規定:「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下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若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規定終止契約(例如業務緊縮、勞工不能勝任工作等),應依上述規定發給資遣費。但本案雇主係以勞動基準法第12條為由解僱,若解僱不合法,當事人可能有權請求資遣費。
依勞動基準法第19條規定:「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工如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雇主或其代理人不得拒絕。」
即使雇主主張重大違規解僱,當事人仍可請求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以申請失業給付。若雇主拒絕開立,當事人可向勞工局申訴。
(1)書面往來紀錄
(2)工作相關文件
(3)證人資訊
建議立即以存證信函或email向雇主請求:
(1)解僱通知書
(2)服務證明書
依勞動基準法第19條規定,雇主有法定義務開立服務證明書,載明到職日、離職日、職務內容。
(3)非自願離職證明
用於申請失業給付。若雇主拒絕開立,可向勞工局申訴。
建議向當地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1)優點
(2)請求項目
(3)準備文件
若調解不成立,可考慮提起民事訴訟:
(1)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
主張解僱不合法,請求繼續僱傭。
(2)給付資遣費等之訴
若不願繼續工作,請求資遣費、預告工資等。
(3)訴訟策略
雇主可能提告之罪名:
因應策略:
(1)立即委任刑事辯護律師
專業評估刑事風險,協助偵查程序應對。
(2)辯護方向
(3)偵查中注意事項
關於當事人提到「有辦法提告偽造文書」,需釐清:
(1)提告對象及事由
若指雇主偽造當事人簽名或文件,可能成立偽造文書罪。但需有具體事證。
(2)誣告罪構成要件
刑法第169條規定之誣告罪,須「明知」他人無罪而故意誣告,舉證困難,不建議貿然提告。
(3)建議
(1)保全所有證據(如前述)
(2)發存證信函請求書面解僱通知及相關文件
(3)諮詢律師:建議尋找勞動法專業律師進行完整評估
(4)向勞工局申訴:
(1)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2)準備完整證據資料
(3)評估是否申請法律扶助(若符合資格)
(1)若調解成立:取得應有權益,結案
(2)若調解不成立:
(3)若雇主未提告:
(1)更改紀錄部分
若無正當理由事後更改,確有法律風險。建議與律師詳細討論更改之時間、原因、內容,並準備合理說明。
(2)不要再更改任何紀錄
避免被認定湮滅證據,所有現況保持原狀。
(1)時效問題
依勞動基準法規定,工資請求權及資遣費請求權時效為5年。建議儘速處理,避免時效消滅。
(2)舉證責任
解僱合法性由雇主舉證,但當事人需證明有僱傭關係、薪資數額等基本事實。
(1)對外溝通謹慎
避免在社群媒體發表不當言論,與雇主溝通保持理性、留存紀錄。
(2)配合調查但保護自己
若有司法調查,配合但行使權利。所有陳述前先諮詢律師。
(1)解僱程序應屬不合法
雇主僅口頭解僱,未提供書面通知,且未給予申辯機會,事實認定不明確。當事人應有相當理由主張解僱無效。
(2)刑事風險存在但可防禦
內部控制缺失對當事人有利,雇主舉證困難。但「更改紀錄」部分需謹慎處理,建議與律師詳細討論。
(3)民事權益應積極爭取
考量解僱程序可能不合法,建議透過勞資爭議調解或訴訟途徑,爭取資遣費、預告工資等權益。
建議採取以下順序處理:
(1)立即:保全證據、請求書面文件
(2)優先:申請勞資爭議調解,爭取民事權益
(3)同步:諮詢律師,評估刑事風險及因應策略
(4)視情況:若遭提告,積極刑事防禦;若調解不成,提起民事訴訟
(1)本意見書係基於當事人提供之資訊,實際情況可能更複雜,建議攜帶完整資料諮詢律師。
(2)時間緊迫,請儘速採取行動。
(3)保持冷靜理性,透過合法途徑解決爭議。
(4)不要害怕,當事人有合法權益可主張,且有政府及法律保護。
本法律意見書僅供參考,不構成正式法律意見。建議當事人儘速諮詢專業律師,進行個案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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