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設計圖案被廠商盜圖後製疊圖販售,能要求賠償嗎?有刑事責任嗎?

你好,我想詢問有關糟到侵權的問題,我們的設計的圖案(有原始檔與線條圖檔,製作過程),遭到其他廠方盜圖,加以去背,採後製疊圖的方式加工,因為他沒原始檔,所以只能用疊圖方式,已經有製作成一片產品在網路上宣傳行銷,並在一個定點實品販售,並在網路宣傳全球限量100片,此圖我方也無意授權,因為是經過很長時間與設計師共同討論,要做一間廟的紀念品珍藏用,經過多次調整與重繪才設計出來的圖案,結果廟方只是拿給廠商參考,說類似這樣的感覺,但這是人家的版權不能用,殊不知廠商直接翻拍做疊圖,並做出樣品,並在網路宣傳銷售,想請教律師這該怎嘛處理?對方是否有刑事與民事責任,如果要提出損害賠償,是否需要請代理人協助處理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委任人與設計師經長時間討論、多次調整重繪,共同創作完成一設計圖案,原擬作為廟宇紀念品珍藏用,委任人持有原始檔、線條圖檔及完整製作過程等證據。廟方將該圖案提供廠商參考時,已明確告知「這是人家的版權不能用」,惟廠商仍擅自翻拍該圖案,以去背、後製疊圖方式重製(因無原始檔僅能採疊圖方式處理),並已製成產品在網路宣傳行銷及實體定點販售,宣稱「全球限量100片」。委任人從未授權該廠商使用,現擬瞭解對方法律責任及損害賠償請求方式。

貳、法律分析

一、著作權之取得與保護

(一)著作權之自動取得

依著作權法第10條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但本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委任人與設計師共同創作之設計圖案,應屬著作權法第5條第1項各款之「美術著作」或「圖形著作」,於創作完成時即自動享有著作權,無須辦理登記或其他程序。委任人持有原始檔、線條圖檔及製作過程紀錄,應足以證明著作人身分。

(二)著作權之內容

著作權包括著作人格權(如公開發表權、姓名表示權、禁止不當變更權)及著作財產權(如重製權、公開傳輸權、改作權、散布權等)。本案廠商未經授權之行為,可能同時侵害委任人之著作財產權及著作人格權。

二、民事責任

(一)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著作權法第88條)

  1. 請求權基礎

依著作權法第88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或製版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者,連帶負賠償責任。」廠商在廟方已明確告知不得使用之情況下,仍擅自翻拍重製並製成產品販售,應屬故意侵害著作財產權之行為。

  1. 損害額之計算方式

依著作權法第88條第2項規定,被害人得依下列規定擇一請求:

  • 依民法第216條規定請求(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
  • 請求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

另依同條第3項規定:「依前項規定,如被害人不易證明其實際損害額,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在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酌定賠償額。如損害行為屬故意且情節重大者,賠償額得增至新臺幣五百萬元。」

本案考量廠商明知不得使用仍故意為之,且已製成產品並宣傳銷售(宣稱限量100片),侵害規模重大,應屬「故意且情節重大」之情形,可請求法院酌定賠償額,最高得請求新臺幣500萬元。

(二)排除侵害、防止侵害請求權(著作權法第84條)

依著作權法第84條規定:「著作權人或製版權人對於侵害其權利者,得請求排除之,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委任人可請求廠商:

  • 立即停止製造、銷售侵權產品
  • 下架網路宣傳內容
  • 回收已售出之產品
  • 銷毀侵權產品及製作工具

(三)侵害著作人格權之損害賠償(著作權法第85條)

依著作權法第85條規定:「侵害著作人格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雖非財產上之損害,被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前項侵害,被害人並得請求表示著作人之姓名或名稱、更正內容或為其他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委任人可請求:

  • 非財產上損害賠償(精神慰撫金)
  • 刊登道歉啟事
  • 更正聲明等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三、刑事責任

(一)擅自重製罪(著作權法第91條)

依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規定:「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同條第2項規定:「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本案廠商以翻拍、去背、後製疊圖方式重製委任人之著作,依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5款規定:「重製: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廠商之行為應構成「重製」。且廠商已製成產品並宣傳銷售,應屬「意圖銷售而擅自重製」,可能涉及著作權法第91條第2項之罪,刑度較重。

(二)擅自改作罪(著作權法第92條)

依著作權法第92條規定:「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若廠商之後製加工構成「改作」(依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1款規定:「改作:指以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為創作。」),亦可能涉及本罪。

(三)告訴乃論與告訴期間

依著作權法第100條規定:「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但有下列情形之一,就有償提供著作全部原樣利用,致著作財產權人受有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之損害者,不在此限:……」本案應屬告訴乃論之罪。

依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規定,告訴期間為知悉犯人時起六個月內,建議儘速提出刑事告訴。

四、重製權侵害之認定

(一)重製之定義

依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5款規定:「重製: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廠商以翻拍、去背、後製疊圖方式利用委任人之著作,應構成「重製」行為。

(二)實質近似性判斷

著作權侵害之成立,須具備「接觸」與「實質近似」兩要件。本案廠商透過廟方接觸委任人之著作,且因無原始檔僅能以疊圖方式處理,更證明係「接觸」後「抄襲」。若整體觀念與感覺實質近似,應可認定構成侵權。

五、共同侵權責任之可能性

若廟方與廠商共謀或默許侵權行為,可能構成共同侵權。惟依案情所述,廟方已明確告知廠商「這是人家的版權不能用」,若有證據證明廟方已盡告知義務,應無共同侵權責任。建議請廟方出具證明或作證,以釐清責任歸屬。

六、設計師之權益

若設計師與委任人共同創作,可能為共同著作人。依著作權法第40條規定,共同著作人對著作權之行使應共同為之。建議確認與設計師之契約關係:若為委任關係且約定著作權歸委任人,則由委任人單獨行使權利;若為共同創作且未約定,則應與設計師共同行使權利。

參、處理建議

一、證據保全(立即執行)

(一)蒐集保存侵權證據

  1. 對方網路宣傳頁面截圖(含網址、時間戳記)
  2. 實體販售地點拍照錄影
  3. 購買侵權產品作為證物
  4. 保存「全球限量100片」等宣傳文字
  5. 必要時辦理公證,增強證據力

(二)整理著作權歸屬證據

  1. 原始設計檔案(如PSD、AI等原始格式)
  2. 線條圖檔
  3. 設計過程之草稿、修改紀錄
  4. 與設計師之溝通紀錄(email、通訊軟體對話)
  5. 設計時間軸證明(檔案建立時間、修改時間)
  6. 設計合約或委任文件

(三)蒐集侵權過程證據

  1. 廟方提供圖案給廠商之證明
  2. 廟方告知「不能使用」之證據(對話紀錄、證人)
  3. 證明廠商「明知」不得使用之相關事證

二、委任律師處理

(一)委任律師之必要性

考量本案涉及著作權法專業判斷,需同時處理刑事、民事程序,且涉及證據保全、法律文書撰寫、出庭應訊、和解協商等事項,建議委任專精智慧財產權領域之律師處理,以提高勝訴機率並保障權益。

(二)律師費用概估

  1. 諮詢費:約3,000至5,000元/小時
  2. 刑事委任:約5萬至15萬元
  3. 民事委任:著手金約10萬至20萬元,成功酬金約勝訴金額之10%至30%
  4. 總費用估算:約20萬至50萬元(視案件複雜度而定)

三、發函警告(建議優先處理)

(一)委任律師發送律師函

函件內容應包括:

  1. 說明委任人為著作權人
  2. 指明對方侵權事實(重製、改作、銷售)
  3. 要求立即停止製造、銷售、下架網路宣傳、回收已售產品、銷毀侵權產品及工具
  4. 限期(如7日內)回覆並提出和解方案
  5. 否則將採取法律行動(刑事告訴、民事求償)

(二)發函效果

  • 確立侵權人「明知」之事實
  • 作為後續求償之證據
  • 給予對方和解機會,避免訟累
  • 展現維權決心

四、刑事程序(建議同步進行)

(一)向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

告訴狀應載明:

  1. 告訴人、被告資料
  2. 犯罪事實(時間、地點、方法)
  3. 所犯法條(著作權法第91條第2項、第92條)
  4. 證據清單
  5. 請求檢察官偵查起訴

檢附證據:

  • 著作權歸屬證明
  • 侵權事實證據
  • 侵權產品
  • 律師函及對方回應(如有)

(二)告訴之效果

  1. 對方可能面臨刑責(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至200萬元罰金)
  2. 刑事壓力可促使對方和解
  3. 檢警調查可查扣侵權產品,調查銷售數量、獲利金額

(三)注意事項

  • 告訴期間為知悉犯人時起6個月內,建議儘速提出,避免逾期
  • 可同時對廠商負責人、實際行為人提告
  • 和解後可撤回告訴

五、民事程序

(一)提起民事訴訟

訴訟標的可包括:

  1.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著作權法第88條)
  • 建議請求法院依第88條第3項酌定賠償額
  • 主張故意且情節重大,請求新臺幣500萬元
  • 理由:廠商明知不得使用仍故意為之、已製成產品並宣傳銷售、宣稱限量100片侵害規模重大、嚴重損害委任人之著作財產權及商業利益
  1. 排除侵害、防止侵害(著作權法第84條)
  • 請求停止製造、銷售
  • 下架網路宣傳
  • 回收已售產品
  • 銷毀侵權產品及製作工具
  1. 侵害著作人格權之賠償(著作權法第85條)
  • 非財產上損害賠償(精神慰撫金)
  • 請求刊登道歉啟事

(二)聲請保全程序

  1. 假處分(優先):禁止繼續製造、銷售、禁止網路宣傳,避免損害擴大
  2. 假扣押:針對廠商財產,確保將來執行

(三)訴訟策略

  1. 優先主張著作權法第88條第3項酌定賠償額,無須舉證實際損害,由法院依侵害情節酌定
  2. 主張故意且情節重大,請求最高額500萬元
  3. 著作權歸屬由委任人舉證(原始檔、創作過程)
  4. 侵權事實由委任人舉證(侵權產品、網路宣傳)
  5. 對方若抗辯合法授權,由對方舉證

六、和解協商

(一)和解時機

  1. 發函後對方主動提出和解
  2. 刑事偵查中檢察官促成和解
  3. 民事訴訟中法院調解

(二)和解條件建議

  1. 金錢賠償
  • 參考法院可能酌定之金額(100萬至500萬元)
  • 考量對方資力及和解誠意
  • 建議不低於新臺幣100萬元
  1. 停止侵害
  • 立即停止製造、銷售
  • 下架所有網路宣傳
  • 回收已售產品(或由對方負擔回收費用)
  • 銷毀侵權產品、半成品及製作工具
  1. 其他條件
  • 刊登道歉啟事
  • 簽署保密條款
  • 違約罰則(如再犯加倍賠償)
  1. 刑事部分
  • 和解成立後撤回刑事告訴

(三)和解書注意事項

  1. 明確記載雙方身分資料
  2. 詳述侵權事實
  3. 和解金額及給付方式(一次給付或分期、現金或匯款、收訖條款)
  4. 和解範圍(本次侵權行為之所有民事、刑事責任)
  5. 撤告條款(收受和解金後撤回刑事告訴、拋棄民事請求權)
  6. 違約罰則(如再犯或違反和解條件之處罰)
  7. 雙方簽名蓋章

七、處理流程建議

第一階段:證據保全(1至3日)

  • 網路侵權證據截圖、公證
  • 購買侵權產品
  • 整理著作權歸屬證據
  • 諮詢律師

第二階段:委任律師(3至7日)

  • 選定委任律師
  • 簽訂委任契約
  • 提供完整證據資料

第三階段:發函警告(7至14日)

  • 律師發送律師函
  • 限期對方回應(如7日)
  • 評估對方回應

第四階段:法律行動(14日後)

若對方無回應或拒絕和解:

  • 向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優先,注意6個月告訴期間)
  • 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 聲請假處分、假扣押

若對方願意和解:

  • 協商和解條件
  • 簽訂和解書
  • 收受和解金
  • 撤回刑事告訴(如已提告)

八、其他注意事項

(一)廟方責任

廟方若僅提供參考並明確告知不能使用,且有證據證明已盡告知義務,應無責任。惟若廟方與廠商共謀或默許,可能構成共同侵權。建議請廟方出具證明或作證,證明已告知廠商不得使用。

(二)設計師權益

若設計師與委任人共同創作,可能為共同著作人。建議確認與設計師之契約關係:若為委任關係且約定著作權歸委任人,則由委任人單獨行使權利;若為共同創作且未約定,則應與設計師共同行使權利。

(三)已售出產品之處理

已購買產品之消費者為善意第三人,不得請求返還或銷毀,但可請求廠商回收。已售出產品之獲利應計入損害賠償。

(四)網路平台責任

若侵權產品在網路平台販售,可通知平台下架。平台若未處理,可能負連帶責任。建議向平台檢舉侵權,請求下架侵權商品。

肆、結論

本案廠商未經授權擅自重製委任人之著作,並製成產品販售,考量廠商在廟方已明確告知不得使用之情況下仍故意為之,應涉及著作權法第91條第2項「意圖銷售而擅自重製罪」(刑度為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至200萬元罰金)及第92條「擅自改作罪」(若後製加工構成改作)。

民事責任方面,可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著作權法第88條),建議請求法院依第88條第3項酌定賠償額,主張故意且情節重大,最高可請求新臺幣500萬元。另可請求排除侵害、防止侵害(停止製造銷售、下架、回收、銷毀)及侵害著作人格權之賠償(精神慰撫金、刊登道歉)。

建議處理步驟:

  1. 立即進行證據保全(網路截圖、購買產品、整理創作證據)
  2. 儘速委任專精智慧財產權之律師
  3. 優先發送律師函警告,給予和解機會
  4. 同步提出刑事告訴(注意6個月告訴期間)
  5. 必要時提起民事訴訟並聲請保全程序

關於損害賠償請求,若委任人不易證明實際損害額,可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酌定賠償額。考量廠商明知不得使用仍故意為之,且已製成產品並宣傳銷售(宣稱限量100片),侵害規模重大,應屬「故意且情節重大」之情形,可請求法院酌定較高額之賠償。

關於是否需要代理人協助處理,考量本案涉及著作權法專業判斷,需同時處理刑事、民事程序,且涉及證據保全、法律文書撰寫、出庭應訊、和解協商等事項,建議委任專精智慧財產權領域之律師處理,以提高勝訴機率並保障權益。律師可協助發送律師函、提出刑事告訴、提起民事訴訟、聲請保全程序及進行和解協商,確保委任人之權益獲得妥善保障。

時效提醒:刑事告訴期間為知悉犯人時起6個月內,民事請求權時效為知悉損害時起2年內,建議立即採取行動,避免逾期。透過刑事壓力,可能促成對方以100萬元以上金額和解。

本法律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依個案情況調整,建議儘速諮詢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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