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調查局公司法違法通知,我該怎麼問才能了解違反內容?

我收到調查局的通知,說我違法公司法,但是我不知道我違反什麼,可以打電話過去調查局問嗎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收到調查局通知,案由為違反公司法,但當事人不清楚具體違法事項為何,詢問是否可以致電調查局了解詳情。

貳、法律分析

一、收到調查局通知的性質與當事人權利

(一)調查程序的啟動

調查局通知代表已進入刑事案件的調查程序,當事人可能是被告、犯罪嫌疑人或證人身分,應確認通知書上載明的身分及案由。

(二)當事人的權利保障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95條規定,在接受詢問或訊問時,當事人享有以下權利:

  • 知的權利:有權知悉犯罪嫌疑及所犯罪名(第1款)
  • 緘默權: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意思陳述(第2款)
  • 選任辯護人權:得選任辯護人陪同(第3款)
  • 請求調查權:得請求調查有利證據(第4款)

二、是否可以致電詢問

(一)建議可以先致電承辦單位

當事人應可先致電承辦單位了解基本資訊,理由如下:

  1. 了解案情的必要性
  • 當事人有權知悉被調查的具體事由
  • 事先了解案情有助於準備應對策略
  • 可確認通知的真實性,避免詐騙
  1. 致電詢問的注意事項
  • 僅詢問基本資訊:案由、身分、報到時間地點
  • 避免在電話中說明案情或辯解
  • 不要在未經思考下承認任何事實
  • 記錄承辦人員姓名及聯絡方式

三、公司法相關刑事責任分析

本案可能涉及公司法相關刑事責任,常見情況包括:

(一)未實收資本之刑責

依公司法第9條第1項規定:「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或股東雖已繳納而於登記後將股款發還股東,或任由股東收回者,公司負責人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若當事人為公司負責人,且有上述情形,可能涉及本條刑責。

(二)資金貸與違法

依公司法第15條第1項規定:「公司之資金,除有左列各款情形外,不得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一、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有業務往來者。二、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者。融資金額不得超過貸與企業淨值的百分之四十。」

同條第2項規定:「公司負責人違反前項規定時,應與借用人連帶負返還責任;如公司受有損害者,亦應由其負損害賠償責任。」

若當事人違反資金貸與限制,應負民事連帶責任及損害賠償責任。

(三)股票發行相關違法

依公司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公司非經設立登記或發行新股變更登記後,不得發行股票。但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證券管理機關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同條第2項規定:「違反前項規定發行股票者,其股票無效。但持有人得向發行股票人請求損害賠償。」

若當事人未經登記即發行股票,可能涉及本條規範。

(四)董事會召集與文件備置義務

依公司法第171條規定:「股東會除本法另有規定外,由董事會召集之。」

依公司法第210條第1項規定:「除證券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董事會應將章程及歷屆股東會議事錄、財務報表備置於本公司,並將股東名簿及公司債存根簿備置於本公司或股務代理機構。」

同條第3項規定:「代表公司之董事,違反第一項規定,不備置章程、簿冊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但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由證券主管機關處代表公司之董事新臺幣二十四萬元以上二百四十萬元以下罰鍰。」

若當事人未依規定備置相關文件,可能涉及行政罰鍰。

(五)監察人檢查權之妨礙

依公司法第218條第1項規定:「監察人應監督公司業務之執行,並得隨時調查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查核、抄錄或複製簿冊文件,並得請求董事會或經理人提出報告。」

同條第3項規定:「違反第一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監察人檢查行為者,代表公司之董事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但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由證券主管機關處代表公司之董事新臺幣二十四萬元以上二百四十萬元以下罰鍰。」

若當事人妨礙監察人檢查,可能涉及行政罰鍰。

(六)閉鎖性公司特殊規範

依公司法第356條規定:「特別清算事項,本目未規定者,準用普通清算之規定。」

若當事人經營閉鎖性公司,應注意相關特殊規範之遵守。

四、羈押相關規定

(一)羈押要件

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一般公司法案件較少涉及羈押,但若有逃亡或湮滅證據之虞,仍可能被羈押。

(二)替代羈押措施

依刑事訴訟法第101-2條規定:「被告經法官訊問後,雖有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或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而無羈押之必要者,得逕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其有第一百十四條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者,非有不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之情形,不得羈押。」

若無羈押必要,法院應採取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替代措施。

參、處理建議

一、立即處理事項

(一)確認通知真實性

  • 致電調查局確認通知書真偽
  • 核對通知書上的公文字號、承辦人資訊
  • 確認報到時間、地點及應攜帶文件

(二)諮詢專業律師

  • 強烈建議委任律師陪同到場
  • 律師可協助了解案情並保護當事人權益
  • 避免因不熟悉法律程序而誤觸法網

(三)準備相關資料

  • 整理與公司經營相關的文件
  • 準備公司登記資料、財務報表等
  • 但不要主動提供,除非律師建議

二、到場應訊注意事項

(一)行使緘默權

  • 在律師到場前,可主張緘默權
  • 不確定的事項不要猜測回答
  • 所有陳述都會成為證據

(二)要求告知罪名

  • 明確要求承辦人員告知具體違反公司法哪一條
  • 了解自己的身分(被告、犯罪嫌疑人或證人)
  • 若罪名變更,要求再次告知

(三)請求調查有利證據

  • 若有不在場證明或其他有利證據
  • 可請求調查局調查
  • 由律師協助判斷哪些證據有利

三、後續因應策略

(一)短期(1-2週內)

  • 委任律師
  • 配合調查程序
  • 保持冷靜,避免自亂陣腳

(二)中期(偵查階段)

  • 由律師協助蒐集有利證據
  • 適時提出書面說明
  • 必要時聲請調查證據

(三)長期(可能進入審判)

  • 持續與律師保持聯繫
  • 準備完整答辯
  • 評估和解或認罪協商可能性

四、特別提醒

重要警示:

  • 調查局問話具有法律效力,所有陳述都會記載於筆錄
  • 一旦簽名確認筆錄,事後翻供極為困難
  • 務必委任律師陪同,保障自身權益
  • 不要因為「覺得自己沒做錯事」就輕忽程序
  • 即使是證人身分,也可能因陳述不當而涉入刑責

肆、結論

考量當事人收到調查局通知但不清楚具體違法事項,建議當事人可先致電調查局了解基本案情,包括案由、身分、報到時間地點等資訊,但應避免在電話中詳細說明或辯解。

關於公司法違法行為可能涉及刑事責任、民事責任及行政罰鍰,建議當事人盡快委任熟悉公司法及刑事訴訟的律師陪同到場,以確保權益受到完整保障。在律師到場前,可依法行使緘默權,不必急於陳述。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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