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奶奶有四個女兒一個兒子 其中一個女兒未出嫁 三個女兒以出嫁 兒子以死亡 我是奶奶兒子的兒子 請問我有需要撫養奶奶嗎 如果我不撫養 我能分財產嗎
當事人為奶奶已故兒子之子(即孫子),奶奶育有四名女兒(其中一名未出嫁,三名已出嫁)及一名已故之兒子。當事人詢問:
依民法第1114條第1款規定,直系血親相互間負扶養義務。當事人與奶奶間屬直系血親關係(祖孫關係),依法相互間應負有扶養義務。
依民法第1115條規定:「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時,應依左列順序定其履行義務之人: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直系血親尊親屬。三、家長。四、兄弟姊妹。五、家屬。六、子婦、女婿。七、夫妻之父母。同係直系尊親屬或直系卑親屬者,以親等近者為先。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時,應各依其經濟能力,分擔義務。」
就本案情形分析:
雖當事人之父親已過世,但依民法第1114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與奶奶間仍屬直系血親關係,原則上仍負有扶養義務。惟在履行順序上:
初步結論:當事人對奶奶應負有扶養義務,但在履行順序上,應以親等較近之姑姑們為優先;若姑姑們無扶養能力或有其他情形,當事人可能需依經濟能力分擔扶養義務。
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
依民法第1140條規定:「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就本案情形:
依民法第1145條規定,繼承人喪失繼承權之情形包括:
依民法第1223條規定:「繼承人之特留分,依左列各款之規定: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二、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三、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四、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五、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依民法第1084條第1項規定:「子女應孝敬父母。」雖此為訓示規定,但仍揭示子女對父母(及祖父母)應盡孝道之倫理義務。未履行扶養義務雖不必然導致法律責任,但可能影響家族關係及繼承權之行使。
關於當事人是否負有撫養奶奶之義務,以及未履行扶養義務是否影響繼承權,綜合上述分析,建議如下:
扶養義務方面:當事人對奶奶應負有扶養義務,但在履行順序上,應以親等較近之四名姑姑為優先。若姑姑們無扶養能力或有其他情形,當事人可能需依經濟能力分擔扶養義務。建議與姑姑們協商,依各自能力分擔扶養責任。
繼承權方面:當事人因父親已故,得依民法第1140條規定代位繼承奶奶之遺產。單純未履行扶養義務,若未達「重大虐待或侮辱」之程度,且奶奶未明確表示不得繼承,原則上不會喪失繼承權。惟若當事人有扶養能力卻故意不履行,致奶奶生活陷入困境,可能被認定為虐待行為,影響繼承權。
綜合建議:考量當事人可能涉及扶養義務及繼承權之保障,建議盡量履行扶養義務,既是法律責任,亦是維護繼承權及家族和諧之最佳方式。即使無法全額負擔,仍應表達關心與孝意,並保留相關證明文件。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具體個案仍需視實際情況、相關證據及法院判斷而定。建議當事人尋求專業律師進行詳細諮詢,以保障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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