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SUM買了一輛2019年的福特KUGA 11/14號交車!11/15反應車輛有問題,當時車商說可能是引擎積碳或是天氣太冷導致排氣管出大量白煙,後來發現是引擎吃冷卻水,所以12月底回SUM檢修,1月底回來!這中間匯豐保養廠把車輛開回去匯豐的保養廠(因為SUM理賠需要回去匯豐由專業技師判斷)當時有詢問我們是否要順便換正時皮帶那些,甚至說了如果不換到時候斷掉不理賠,我們詢問了SUM的保修廠老闆,結果他跟我們說他覺得皮帶還很新,可能前車主剛換完沒多久,可以先不用換,等到我們里程數26萬的時候保養再一起換!結果一月底車子回來到2/17號晚上,我車壞在高速公路上,SUM主打拖回SUM或匯豐保養廠前20公里免費!但是岡山SUM保修廠門口捷運施工沒有地方放車!過年期間沒有營業,我不可能把車子丟在人行道上吧!所以只好拖回我爸爸的公司放!結果賣我車的業務說不合理,他要去幫我們申請退款!但後來也說沒辦法!好不容易等到今天禮拜一,拖去匯豐保養廠檢查,初步判斷!對!就是那麼剛好,當初匯豐說斷掉不理賠的那條皮帶 斷了!巧不巧?現在匯豐不理賠 SUM保養廠跟車商互踢皮球!說當初怎樣怎樣 但明明我們外行人就是聽信保養廠老闆的話!所以不換!這一條 該怎麼處理!有法規可以協助退款退車解除契約嗎
本案涉及中古車買賣糾紛。當事人於民國113年11月14日向SUM車商購買2019年福特KUGA,交車次日即發現排氣管冒白煙,後確認為引擎吃冷卻水。車輛於12月底送修期間,匯豐保養廠建議更換正時皮帶並警告「不換斷掉不理賠」,惟SUM保修廠老闆表示皮帶尚新無需更換。當事人採納SUM保修廠建議未更換,詎料車輛於114年1月底取回後,於2月17日行駛高速公路時因正時皮帶斷裂而故障。現SUM車商與匯豐保養廠互踢皮球,當事人尋求解除契約並退車退款之法律途徑。
依民法第354條第1項規定:「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但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
本案車輛於交車次日(11月15日)即發現排氣管冒白煙,後確認為引擎吃冷卻水,此應屬交車時即存在之瑕疵。另正時皮帶於取車後半個月即斷裂,合理推論該皮帶於交車時已接近使用極限。上開瑕疵已減少車輛之通常效用,且程度非屬輕微,應構成民法第354條所稱之瑕疵。
依民法第359條規定:「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
本案車輛存在引擎吃冷卻水及正時皮帶老舊等重大瑕疵,已嚴重影響行車安全,當事人應得依民法第359條規定解除買賣契約,並請求返還價金。考量車輛瑕疵之嚴重性及對行車安全之影響,解除契約應不致顯失公平。
依民法第360條規定:「買賣之物,缺少出賣人所保證之品質者,買受人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而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物之瑕疵者亦同。」
若車商於交車時明知車輛有瑕疵而故意不告知,當事人除得解除契約外,並得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包括拖吊費、檢修費等相關支出。
依民法第227條第1項規定:「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同條第2項規定:「因不完全給付而生前項以外之損害者,債權人並得請求賠償。」
車商交付之車輛存在重大瑕疵,應屬不完全給付。若該瑕疵係因可歸責於車商之事由所致,當事人得依民法第227條規定,依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權利,並請求賠償因不完全給付所生之損害。
本案特殊之處在於,匯豐保養廠建議更換正時皮帶並警告「不換斷掉不理賠」,惟SUM保修廠老闆卻表示皮帶尚新無需更換。當事人基於對SUM保修廠專業判斷之信賴而未更換,嗣後皮帶斷裂。
此情形涉及專業建議之責任歸屬。SUM保修廠為車商指定之維修體系,其提供之專業建議應由車商負責。若該建議錯誤導致損害,應可認定係因可歸責於車商之事由所致。當事人作為外行消費者,合理信賴車商體系內保修廠之專業判斷,應受信賴保護。
依民法第365條第1項規定:「買受人因物有瑕疵,而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者,其解除權或請求權,於買受人依第三百五十六條規定為通知後六個月間不行使或自物之交付時起經過五年而消滅。」
本案自交車(113年11月14日)至今(114年2月)僅約3個月,當事人於發現瑕疵後即向車商反應,應符合民法第365條規定之通知義務。目前尚在6個月期間內,當事人之解除權或請求權尚未消滅。
本案屬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之交易,應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相關規定。依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規定,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商品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車輛存在引擎吃冷卻水及正時皮帶老舊等瑕疵,已不符合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
另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規定,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若車商主張「不換皮帶不理賠」條款,在本案情形下,考量車商體系內部意見矛盾、消費者信賴保護等因素,該條款可能因顯失公平而無效。
匯豐保養廠已盡警告義務,建議更換正時皮帶並告知風險。惟其與SUM保修廠意見衝突,若兩者間有合作關係,可能涉及連帶責任問題。
建議立即以存證信函通知車商,主張車輛有重大瑕疵,依民法第354條、第359條規定解除買賣契約,並請求返還價金及賠償相關損失(拖吊費、檢修費等)。存證信函應載明:
建議先與車商進行協商,訴求優先順序如下:
協商時應強調:
若協商不成,建議向下列機關申訴:
可選擇下列調解途徑:
若前述途徑均無效,建議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解除契約並返還價金。
依車輛價金金額選擇適當程序:
考量本案事實明確、證據充足,且法律依據充分,勝訴可能性應屬相當。惟訴訟需耗費時間成本(約6個月至1年)及訴訟費用(裁判費、律師費等),建議優先嘗試協商或調解途徑。
若進入和解階段,建議和解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關於本案中古車買賣糾紛,考量車輛於交車次日即發現引擎吃冷卻水,後正時皮帶於取車半月後斷裂,應屬交車時即存在之重大瑕疵,依民法第354條、第359條規定,當事人應得解除買賣契約並請求返還價金。
另考量SUM保修廠建議不換皮帶之事實,當事人基於對車商體系內保修廠專業判斷之信賴而未更換,嗣後皮帶斷裂,可能涉及車商應負之不完全給付責任。匯豐保養廠主張「不換不理賠」條款,在本案情形下,考量車商體系內部意見矛盾、消費者信賴保護等因素,該條款可能因顯失公平而無效。
建議當事人採取「先協商、後調解、再訴訟」之三階段策略,優先嘗試與車商協商解決,若協商不成再循申訴、調解或訴訟途徑處理。立即行動事項包括發函存證信函、蒐集保全證據等,並把握民法第365條規定之6個月權利行使期間。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建議當事人儘速採取行動,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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