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在與他人進行談判過程中,遭對方持續以「不要臉」等言詞辱罵,詢問是否可提起告訴。
依據刑法第309條第1項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本案應檢視以下要件:
依司法實務見解,「公然」係指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況。本案談判場合之性質,將影響公然要件之判斷:
「不要臉」等用語具有貶抑他人人格、品德之意涵,足以減損被害人之社會評價與名譽,依實務見解應屬侮辱性言詞。對方「一直說」之持續性辱罵,更加重侮辱之程度。
依據刑法第314條規定:「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公然侮辱罪屬告訴乃論之罪,需由被害人於知悉犯罪後6個月內提出告訴。
本案若談判場合符合公然要件,對方之行為應構成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惟若為私下談判且無他人在場,則可能不符合公然要件,刑事告訴恐有困難。
依據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對方持續以侮辱性言詞辱罵當事人,已不法侵害當事人之名譽權。即使談判場合不符合刑法之公然要件,當事人仍可依民法規定主張:
民事侵權行為之成立,不以符合刑法之「公然」要件為必要。即使為私下一對一之辱罵,仍可能成立民法上之侵權行為,當事人得請求損害賠償。
若談判時有錄音錄影,請妥善保存。私下錄音在刑事訴訟程序中可作為證據使用。
適用情形:談判場合符合「公然」要件
程序:
優點:由國家公權力介入調查,對方可能受刑事處罰
缺點:需符合公然要件,且刑度較輕(以罰金為主)
不受「公然」要件限制,即使私下辱罵亦可主張
程序:
優點:不受公然要件限制,可獲得實質金錢賠償
缺點:需自行負擔訴訟費用,舉證責任在原告
第一階段:發存證信函表達嚴正抗議,要求書面道歉
第二階段:若對方不理會,聲請調解
第三階段:調解不成立再考慮訴訟
考量談判背景,建議評估是否有繼續談判之必要、能否透過第三方居中協調,或是否接受書面道歉即可。
關於對方在談判過程中持續以「不要臉」等言詞辱罵之行為,若談判場合符合公然要件(如公開場所或有他人在場),應構成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當事人可於知悉犯罪後6個月內提起刑事告訴。
若談判場合不符合公然要件,刑事告訴可能有困難,惟當事人仍可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主張對方不法侵害其名譽權,請求精神慰撫金及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考量訴訟成本及雙方關係,建議優先採取調解途徑,先發存證信函要求道歉,若對方不理會再聲請調解,調解不成立始考慮提起訴訟。
重要提醒: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個案仍需依具體事證及最新法規判斷,建議尋求專業律師協助,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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