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於網路購物平台發現商品價格異常低廉,誤以為係特價促銷而下單購買。嗣後賣家主張係標價錯誤,逕行取消訂單並拒絕出貨。消費者詢問可主張之權利。
依民法第345條第1項規定:「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同條第2項規定:「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買賣契約即為成立。」網路購物交易中,賣家於網站刊登商品及價格,消費者下單購買,雙方就標的物及價金達成合意時,買賣契約應屬成立。
依民法第346條第1項規定:「價金雖未具體約定,而依情形可得而定者,視為定有價金。」同條第2項規定:「價金約定依市價者,視為標的物清償時清償地之市價。但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本案中,網站標示之價格應視為雙方約定之價金,除非有特殊情形,否則應以該標示價格為準。
依民法第88條第1項規定:「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但以其錯誤或不知事情,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者為限。」賣家若主張標錯價格,涉及意思表示內容之錯誤,應符合下列要件:
(1)須有錯誤存在(價格明顯偏離市場行情) (2)錯誤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所致 (3)須於知悉錯誤後相當期間內行使撤銷權
若賣家因自身疏失導致標價錯誤,可能不符合「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之要件,撤銷權之行使應受限制。
依民法第89條規定:「意思表示,因傳達人或傳達機關傳達不實者,得比照前條之規定撤銷之。」若係因網路系統或第三方平台傳達錯誤,賣家可能主張依此規定撤銷意思表示。
依民法第91條規定:「依第八十八條及第八十九條之規定撤銷意思表示時,表意人對於信其意思表示為有效而受損害之相對人或第三人,應負賠償責任。但其撤銷之原因,受害人明知或可得而知者,不在此限。」
若賣家依法撤銷意思表示,對於信賴該意思表示有效而受損害之消費者,應負賠償責任。惟若消費者明知或可得而知係標價錯誤(如價格明顯異常低廉),則賣家可能免除賠償責任。
依民法第148條第1項規定:「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同條第2項規定:「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
若消費者明知價格異常仍大量下單,或通知他人搶購,可能違反誠信原則。法院於審理時,應審酌雙方是否依誠信原則行使權利、履行義務。
依民法第353條規定:「出賣人不履行第三百四十八條至第三百五十一條所定之義務者,買受人得依關於債務不履行之規定,行使其權利。」若契約有效成立,賣家拒絕出貨構成債務不履行,消費者可能主張:
(1)請求履行契約 (2)請求損害賠償 (3)解除契約並請求回復原狀
依民法第354條第1項規定:「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但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同條第2項規定:「出賣人並應擔保其物於危險移轉時,具有其所保證之品質。」
依民法第359條規定:「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
依民法第360條規定:「買賣之物,缺少出賣人所保證之品質者,買受人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而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物之瑕疵者亦同。」
本案雖非物之瑕疵問題,但若涉及商品品質或規格與網站標示不符,消費者可能依上開規定主張權利。
若價格差異不大(如原價1,000元標成900元),一般消費者難以察覺異常,應認定消費者係善意購買。此時,買賣契約應屬有效成立,賣家應依約履行交付義務。若賣家主張錯誤撤銷,可能因係自身過失所致而不符合撤銷要件。
若價格明顯異常(如市價數萬元商品標價999元),一般理性消費者應可察覺異常。此時,賣家可能主張意思表示錯誤而撤銷契約,且消費者可能被認定明知或可得而知係標價錯誤,而不得請求賠償。惟賣家仍應審慎評估是否符合「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之要件。
若消費者確實誤認為特價促銷活動,未大量下單或通知他人搶購,應認定係善意購買。此時,消費者可能主張契約有效成立,請求賣家履行交付義務;或於賣家撤銷契約後,依民法第91條請求賠償信賴利益損害。
若消費者明知價格異常仍下單,或大量訂購、通知他人搶購,可能違反誠信原則。此時,賣家主張錯誤撤銷較易成立,且消費者可能因明知或可得而知撤銷原因,而不得請求賠償。
若買賣契約有效成立,消費者可能主張:
(1)請求賣家依約交付商品 (2)主張網站標價構成要約,消費者下單為承諾,契約已成立 (3)主張賣家應承擔自身疏失之風險
惟此項主張應視價格差異程度及消費者主觀認知而定。若價格明顯異常,法院可能認定消費者違反誠信原則,或賣家得依法撤銷意思表示。
若賣家依法撤銷意思表示,消費者可能依民法第91條主張:
(1)請求賠償信賴利益損害(如運費、時間成本等) (2)主張因信賴契約有效而支出之必要費用
惟若消費者明知或可得而知係標價錯誤,依民法第91條但書規定,賣家可能免除賠償責任。
消費者可能循下列途徑尋求救濟:
(1)向企業經營者申訴,要求提供補償方案 (2)向消費者保護團體或消費者服務中心申訴 (3)向消費者保護官申訴 (4)向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5)提起民事訴訟
建議消費者首先評估下列事項:
(1)價格差異程度:差異越大,賣家主張錯誤撤銷越易成立 (2)自身主觀認知:是否確實誤認為特價,或明知價格異常 (3)訂購數量:是否大量下單或通知他人搶購 (4)標的金額:評估訴訟成本與可能獲得之利益
若協商不成,建議依序進行:
若前述程序仍無法解決,可能考慮提起民事訴訟。惟應評估:
建議主張:
(1)契約已成立,請求履行 (2)賣家應負擔自身疏失風險 (3)消費者無從知悉係標價錯誤 (4)強調係正常促銷活動,提出類似特價案例
建議主張:
(1)退而求其次,請求損害賠償 (2)主張信賴利益損失 (3)要求合理補償(如折價券、運費補貼等) (4)尋求雙方可接受之和解方案
(1)證據保全:保存網頁截圖、訂單確認信件、所有溝通紀錄 (2)時效限制:錯誤撤銷權為知悉後一年內,損害賠償請求權為15年 (3)成本效益:評估標的金額、訴訟成本與時間 (4)誠信原則:避免大量下單或明知異常仍搶購之行為
關於網路購物標錯價格之爭議,消費者可主張之權利應視具體情況而定:
(1)若價格差異不大且消費者善意購買,應可主張契約有效成立,請求賣家履行交付義務。
(2)若價格明顯異常,賣家可能依民法第88條主張意思表示錯誤而撤銷契約。此時,消費者可能依民法第91條請求賠償信賴利益損害,但若明知或可得而知係標價錯誤,則可能不得請求賠償。
(3)無論何種情形,建議優先循協商、申訴、調解等程序處理,較為經濟有效。若確需訴訟,應審慎評估勝訴機率、訴訟成本及時間投入。
(4)考量本案可能涉及意思表示錯誤、誠信原則等複雜法律問題,建議尋求專業律師進行個案評估,以確保權益獲得妥適保障。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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