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頭談好頂讓店面已收頂讓金,對方反悔要求退款,我需要退嗎?

我和對方談好頂讓店面但未簽訂協議,對方也當下把頂讓金全部交付予我,但當天晚上突然告知我說家人反對,所以無法頂讓 請問頂讓金需要退還給對方嗎?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與對方口頭約定店面頂讓事宜,對方已全額支付頂讓金,但雙方未簽訂書面協議。當天晚上對方以家人反對為由,表示無法繼續履行頂讓契約,並要求退還頂讓金。本案主要爭點在於:(1)口頭約定之頂讓契約是否成立?(2)頂讓金是否需要退還?

貳、法律分析

一、民事責任

(一)契約成立要件

依民法第153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契約之成立不以書面為必要,口頭約定亦可成立有效契約。

本案具備以下契約成立要素:

  • 要約與承諾:雙方已就店面頂讓事宜達成口頭合意
  • 對價關係:對方已全額交付頂讓金
  • 意思表示一致:雙方當時就頂讓條件已達成共識

依民法第345條第2項規定:「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買賣契約即為成立。」店面頂讓契約性質上類似買賣契約,當雙方就頂讓標的及頂讓金達成合意時,契約應屬成立。

金錢之交付更強化契約成立之事實。對方已全額支付頂讓金,此行為不僅證明金錢交付之客觀事實,更證明雙方確有頂讓合意存在。

(二)契約之拘束力

契約一旦成立,雙方當事人即應受契約拘束。對方以「家人反對」為由欲解除契約,此屬:

  • 單方意思表示:非屬法定或約定之解除權事由
  • 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家人意見屬債務人內部因素,不構成不可抗力
  • 違約行為:可能構成民法第226條之給付不能或第254條之債務不履行

依民法第226條規定:「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對方以家人反對為由拒絕履約,若此事由可歸責於對方,當事人應可主張對方違約。

(三)頂讓金之法律性質

頂讓金在本案中具有以下性質:

  • 契約價金:作為店面頂讓之對價
  • 履約證明:證明契約已部分履行
  • 非定金性質:除非另有約定,否則不適用民法第249條定金規定

(四)舉證責任

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規定:「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

本案中,若對方主張契約未成立或應退還頂讓金,對方應就其主張之事實負舉證責任。反之,若當事人主張契約已成立且對方違約,當事人亦應就契約成立之事實(如雙方合意內容、金錢交付事實等)負舉證責任。

二、法律關係初步判斷

綜合上述分析,本案法律關係應屬如下:

  • 契約成立:雙方口頭合意加上金錢交付,店面頂讓契約應屬成立
  • 契約效力:契約成立後即生效力,雙方應受拘束
  • 違約責任:對方單方面拒絕履約,可能構成債務不履行
  • 頂讓金性質:作為契約價金,非無法律上原因之給付

參、處理建議

一、原則性建議

考量本案契約應屬成立,且對方違約在先,建議當事人原則上無須退還頂讓金。然而,實務上仍需考量舉證能力及訴訟成本,建議採取以下步驟:

(一)保全證據

立即採取以下措施保全證據:

  • 保存金錢交付證據:現金收據、匯款紀錄、轉帳紀錄、ATM交易明細或銀行對帳單
  • 保存通訊紀錄:雙方討論頂讓事宜之LINE、微信、簡訊等對話紀錄,特別是對方表示「家人反對」之通訊內容
  • 尋找證人:在場見證雙方談妥頂讓之第三人、知悉此交易之相關人士、店面仲介或介紹人
  • 製作備忘錄:詳細記載談判過程、約定內容、金錢交付之時間地點方式、對方反悔之時間及理由

(二)發函通知

建議以存證信函通知對方:

  • 載明契約已成立之事實
  • 說明雙方約定內容及對方已付款之事實
  • 表明當事人已準備履行契約義務
  • 要求對方於期限內履行契約或承擔違約責任

(三)協商方案

若當事人願意和解,可考慮以下方案:

  • 扣除部分金額作為違約金或損害賠償後退還
  • 要求對方賠償因準備履約所生之損失
  • 要求對方負擔協商期間之相關費用

二、訴訟因應

(一)若對方提起訴訟

若對方提起訴訟請求返還頂讓金,建議採取以下抗辯:

  • 主張契約有效成立:提出金錢交付證據、通訊紀錄證明雙方合意、聲請證人作證
  • 主張對方違約:對方單方毀約可能構成債務不履行,依民法第226條可能請求損害賠償
  • 抗辯不當得利請求:若對方主張不當得利,應抗辯有法律上原因(契約關係),金錢給付係基於有效契約

(二)若當事人主動提告

若當事人因對方違約受有損失,亦可考慮:

  • 請求履行契約:依民法第229條可能請求對方繼續履行頂讓契約
  • 請求損害賠償:若因準備履約支出費用或喪失其他頂讓機會,依民法第216條可能請求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

三、風險評估

(一)有利因素

  • 對方已全額支付頂讓金,證明契約確實成立
  • 對方違約理由(家人反對)不具正當性
  • 法律原則支持口頭契約之效力

(二)不利因素

  • 舉證責任:未簽書面契約,需舉證證明契約內容
  • 訴訟成本:若對方提告,需花費時間、金錢應訴
  • 執行困難:即使勝訴,若對方無財產可供執行,仍難以實現債權

四、預防措施

為避免類似糾紛,日後進行店面頂讓交易時,建議:

  • 簽訂書面契約:明確記載雙方權利義務
  • 約定違約條款:載明違約金或損害賠償計算方式
  • 分期付款機制:可約定簽約金、履約金、尾款等階段性付款
  • 設定履約期限:明定各階段應完成事項及期限
  • 公證或見證:重要契約可至法院公證或請律師見證

肆、結論

綜合上述分析,本案雖未簽訂書面協議,但基於雙方口頭合意及對方已全額交付頂讓金之事實,店面頂讓契約應屬成立。對方以家人反對為由拒絕履約,屬可歸責於債務人之違約行為,當事人原則上無須退還頂讓金。

然而,考量實務上舉證責任及訴訟成本,建議當事人:

  • 立即保全所有相關證據
  • 發函通知對方契約已成立之事實
  • 評估協商和解之可能性
  • 必要時委請律師協助處理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若需要進一步協助,建議儘速諮詢專業律師,就具體證據進行評估,以維護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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