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對方談好頂讓店面但未簽訂協議,對方也當下把頂讓金全部交付予我,但當天晚上突然告知我說家人反對,所以無法頂讓 請問頂讓金需要退還給對方嗎?
當事人與對方口頭約定店面頂讓事宜,對方已全額支付頂讓金,但雙方未簽訂書面協議。當天晚上對方以家人反對為由,表示無法繼續履行頂讓契約,並要求退還頂讓金。本案主要爭點在於:(1)口頭約定之頂讓契約是否成立?(2)頂讓金是否需要退還?
依民法第153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契約之成立不以書面為必要,口頭約定亦可成立有效契約。
本案具備以下契約成立要素:
依民法第345條第2項規定:「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買賣契約即為成立。」店面頂讓契約性質上類似買賣契約,當雙方就頂讓標的及頂讓金達成合意時,契約應屬成立。
金錢之交付更強化契約成立之事實。對方已全額支付頂讓金,此行為不僅證明金錢交付之客觀事實,更證明雙方確有頂讓合意存在。
契約一旦成立,雙方當事人即應受契約拘束。對方以「家人反對」為由欲解除契約,此屬:
依民法第226條規定:「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對方以家人反對為由拒絕履約,若此事由可歸責於對方,當事人應可主張對方違約。
頂讓金在本案中具有以下性質:
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規定:「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
本案中,若對方主張契約未成立或應退還頂讓金,對方應就其主張之事實負舉證責任。反之,若當事人主張契約已成立且對方違約,當事人亦應就契約成立之事實(如雙方合意內容、金錢交付事實等)負舉證責任。
綜合上述分析,本案法律關係應屬如下:
考量本案契約應屬成立,且對方違約在先,建議當事人原則上無須退還頂讓金。然而,實務上仍需考量舉證能力及訴訟成本,建議採取以下步驟:
立即採取以下措施保全證據:
建議以存證信函通知對方:
若當事人願意和解,可考慮以下方案:
若對方提起訴訟請求返還頂讓金,建議採取以下抗辯:
若當事人因對方違約受有損失,亦可考慮:
為避免類似糾紛,日後進行店面頂讓交易時,建議:
綜合上述分析,本案雖未簽訂書面協議,但基於雙方口頭合意及對方已全額交付頂讓金之事實,店面頂讓契約應屬成立。對方以家人反對為由拒絕履約,屬可歸責於債務人之違約行為,當事人原則上無須退還頂讓金。
然而,考量實務上舉證責任及訴訟成本,建議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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