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給公司的房子到期不點交、公司已解散,我該怎麼收回房子?

家裡房子出租給公司行號(非獨資)但租約到期未依時間點交,且公司目前登記解散,我已經寄出存證信函請問我下一步要如何將他們的營業登記遷出並收回房子?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所有之房屋出租予公司行號(非獨資企業),租約已屆期滿,惟承租公司未依約返還房屋,且該公司目前登記狀態為解散。當事人已寄發存證信函,現諮詢後續法律程序,包括如何遷出營業登記及收回房屋。

貳、法律分析

一、租賃關係之現況

(一)租約到期之法律效果

依民法第450條第1項規定:「租賃定有期限者,其租賃關係,於期限屆滿時消滅。」本案租約既已到期,租賃關係應已消滅,承租人負有返還租賃物之義務。

(二)默示更新之可能性

惟需注意民法第451條規定:「租賃期限屆滿後,承租人仍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而出租人不即表示反對之意思者,視為以不定期限繼續契約。」

若當事人於租約到期後,未立即表示反對承租人繼續使用房屋,可能構成默示更新,使原定期租約轉為不定期租約。惟當事人既已寄發存證信函表示收回房屋之意,應可證明已表示反對繼續租賃之意思。

二、公司解散對租賃關係之影響

(一)公司解散後之法律地位

依公司法相關規定,公司解散後應進行清算程序,在清算完結前,公司法人格仍然存續,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因此,解散中之公司仍具有當事人能力,可為訴訟之被告。

(二)清算人之責任

公司解散後,應由清算人處理公司事務,包括返還租賃房屋等義務。若公司未依法選任清算人,法院得依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

三、收回房屋之法律途徑

(一)終止租賃契約

(1)定期租約到期:租約既已到期,租賃關係原則上已消滅,無需另為終止之意思表示。

(2)不定期租約之終止:若被認定為默示更新成立不定期租約,依民法第450條第2項規定:「未定期限者,各當事人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有利於承租人之習慣者,從其習慣。」同條第3項規定:「前項終止契約,應依習慣先期通知。但不動產之租金,以星期、半個月或一個月定其支付之期限者,出租人應以曆定星期、半個月或一個月之末日為契約終止期,並應至少於一星期、半個月或一個月前通知之。」

(二)請求返還房屋

承租人於租賃關係消滅後,負有返還租賃物之義務。若承租人拒不返還,構成無權占有,出租人得依下列法律關係請求返還:

(1)租賃契約關係:依民法相關規定請求返還租賃物

(2)所有物返還請求權:依民法第767條規定:「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3)不當得利:依民法第179條規定:「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本案租約到期後,承租人繼續占用房屋而未支付租金,應屬無法律上原因而受利益,致出租人受損害,應負不當得利返還責任。

四、不當得利請求權之具體適用

(一)不當得利之成立要件

依民法第179條規定,不當得利之成立須具備下列要件:

(1)一方受有利益

(2)他方受有損害

(3)受益與受損間有因果關係

(4)無法律上之原因

本案中,承租公司於租約到期後繼續占用房屋,受有使用房屋之利益;當事人因無法使用或出租房屋而受有損害;該受益與受損間具有因果關係;且租約既已到期,承租人繼續占用即屬無法律上之原因。

(二)返還範圍

依民法第181條規定:「不當得利之受領人,除返還其所受之利益外,如本於該利益更有所取得者,並應返還。但依其利益之性質或其他情形不能返還者,應償還其價額。」

承租人占用房屋所受之利益,依其性質無法原物返還,應償還其價額,即相當於租金之金額。

(三)善意與惡意之區別

依民法第182條規定:

第1項:「不當得利之受領人,不知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其所受之利益已不存在者,免負返還或償還價額之責任。」

第2項:「受領人於受領時,知無法律上之原因或其後知之者,應將受領時所得之利益,或知無法律上之原因時所現存之利益,附加利息,一併償還;如有損害,並應賠償。」

本案承租公司於租約到期後繼續占用,應屬知無法律上原因,應負惡意受領人之責任,除返還相當於租金之利益外,並應附加利息。

五、營業登記遷出問題

(一)營業登記之性質

營業登記係指商業登記或公司登記將營業地址登記於該處。此為行政管理事項,與民事租賃關係分屬不同法律領域。

(二)遷出營業登記之方式

(1)通知主管機關:可向公司登記之主管機關(經濟部或地方政府)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如租約到期證明、存證信函等),請求註銷或變更該公司之登記地址。

(2)透過訴訟程序:若取得勝訴判決,可持判決書向主管機關申請辦理。

六、租金遲付與終止契約

雖本案租約已到期,惟仍應注意民法第440條規定:

第1項:「承租人租金支付有遲延者,出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承租人支付租金,如承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支付,出租人得終止契約。」

第2項:「租賃物為房屋者,遲付租金之總額,非達二個月之租額,不得依前項之規定,終止契約。其租金約定於每期開始時支付者,並應於遲延給付逾二個月時,始得終止契約。」

若本案涉及租金遲付情形,亦可依此規定主張終止契約。

參、處理建議

一、立即可採取之措施

(一)確認存證信函內容

檢視已寄發之存證信函是否包含下列內容:

(1)明確表示租約已到期,租賃關係消滅

(2)要求於相當期限內(建議至少10至15日)返還房屋

(3)要求遷出營業登記

(4)若逾期未返還,將採取法律行動

若內容不完備,建議再次寄發補充存證信函。

(二)蒐集相關證據

(1)租賃契約書正本

(2)租金收付紀錄

(3)存證信函回執

(4)公司解散登記證明(可至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系統查詢)

(5)房屋所有權狀

(6)現場照片(證明仍有人占用或物品堆放)

二、法律程序選擇

(一)調解程序(建議優先採用)

優點:

  • 費用低廉(免收費用)
  • 程序簡便快速
  • 調解成立經法院核定後,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 可就近向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

程序:

(1)向房屋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

(2)填寫調解聲請書,載明雙方當事人資料、請求事項(返還房屋、遷出營業登記、給付相當於租金之損害金)、事實及理由

(3)調解成立後,持調解書向法院聲請核定

(4)若對方不履行,可持調解書聲請強制執行

(二)民事訴訟程序

若調解不成立或對方未到場,應提起民事訴訟:

(1)訴訟類型選擇

建議提起「返還房屋」之給付訴訟,並合併請求:

  • 返還房屋(主要請求)
  • 自租約到期日起至返還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或損害金
  • 遷出營業登記(可作為附帶請求或另案處理)

(2)管轄法院

  • 不動產所在地之地方法院(專屬管轄)
  • 訴訟標的金額未逾50萬元者,向簡易庭提起
  • 超過50萬元者,向民事庭提起

(3)被告之確定

由於公司已解散,應注意:

  • 被告為該公司(非個人)
  • 應查明清算人為何人,以清算人為公司代表人
  • 若無清算人,可先向法院聲請選派清算人,再提起訴訟
  • 或直接起訴,由法院依職權通知公司主管機關選派清算人

(4)訴訟文件準備

起訴狀應載明:

  • 原告、被告資料
  • 訴之聲明(具體請求事項)
  • 事實及理由(租約內容、到期情形、催告過程)
  • 證據清單及證物

(5)假處分或假扣押

若擔心公司財產流失或房屋遭破壞,可考慮聲請:

  • 假處分:禁止公司處分財產或變更房屋現狀
  • 定暫時狀態之處分:先行命公司遷出

三、營業登記遷出之具體作法

(一)行政途徑

(1)向主管機關檢舉

  • 向公司登記所在地之縣市政府經濟發展局(或商業處)檢舉
  • 檢附證明文件:租約、存證信函、公司解散證明
  • 主張公司登記地址與實際營業地址不符

(2)申請註銷登記

  • 若公司已解散且清算完結,可向主管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 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二)司法途徑

取得勝訴判決後:

(1)持判決書向主管機關申請變更或註銷公司登記地址

(2)若主管機關不受理,可提起行政救濟

四、強制執行程序

取得執行名義(確定判決、調解書、支付命令等)後:

(一)聲請強制執行

(1)向房屋所在地之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

(2)繳納執行費(依標的金額計算)

(3)填寫強制執行聲請狀

(二)執行方法

(1)不動產返還之執行

  • 執行法院會派執達員至現場
  • 命債務人遷出,若不遷出,得排除其占有
  • 將房屋點交予債權人

(2)金錢債權之執行

  • 若有請求給付相當於租金之損害金
  • 可查封公司財產拍賣受償

五、時程規劃建議

第一階段(1至2週):

  • 補強存證信函內容(如有必要)
  • 蒐集完整證據資料
  • 查詢公司登記現況及清算人資料

第二階段(1個月):

  • 向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
  • 同時向主管機關檢舉營業登記不實

第三階段(2至3個月):

  • 若調解不成立,立即提起民事訴訟
  • 視情況聲請假處分

第四階段(6至12個月):

  • 進行訴訟程序
  • 取得勝訴判決

第五階段(1至2個月):

  • 聲請強制執行
  • 收回房屋

六、費用預估

(一)調解程序

  • 免費

(二)訴訟程序

  • 裁判費:依訴訟標的金額計算(約1.01%)
  • 律師費:視委任範圍而定
  • 其他費用:送達費、證人旅費等

(三)強制執行

  • 執行費:依執行標的金額計算
  • 其他費用:搬運費、倉儲費等

七、風險提示

(1)時效問題:租賃物返還請求權之消滅時效為15年,惟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請求權為5年,應注意時效計算。

(2)公司無財產:若公司已無財產,即使勝訴也可能無法執行金錢債權,但仍可取回房屋。

(3)清算人難尋:若公司未選任清算人且股東失聯,需透過法院選派清算人,程序較為冗長。

(4)房屋損害:收回房屋時可能發現有損害,應拍照存證,另行請求損害賠償。

肆、結論

綜上所述,考量本案租約已到期且承租公司已解散,當事人應採取下列步驟:

(1)優先採用調解程序,快速且經濟

(2)同步向主管機關檢舉營業登記不實

(3)若調解不成立,立即提起訴訟,請求返還房屋及給付不當得利

(4)取得執行名義後,聲請強制執行收回房屋

(5)全程保留證據,包括照片、通訊紀錄等

關於不當得利請求權部分,依民法第179條規定,承租公司於租約到期後繼續占用房屋,應屬無法律上原因而受利益,致當事人受損害,應負返還責任。依民法第182條第2項規定,承租公司應屬知無法律上原因之惡意受領人,除返還相當於租金之利益外,並應附加利息。

由於本案涉及公司解散、租賃契約及強制執行等複雜程序,建議委任專業律師協助處理,以確保權益並提高效率。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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