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因帳戶遭詐騙集團利用,涉嫌違反洗錢防制法而遭提告,詢問如何處理及是否會面臨刑事責任。
根據洗錢防制法相關規定,洗錢行為包括掩飾或隱匿因自己重大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以及掩飾、收受、搬運、寄藏、故買或牙保他人因重大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
重要前提在於必須是「重大犯罪」的洗錢才能成立。依洗錢防制法規定,詐欺罪須犯罪所得達新台幣500萬元以上,才構成重大犯罪。若詐欺所得未達此標準,應不構成洗錢罪。
關鍵在於當事人是否「明知」帳戶將供犯罪使用:
若當事人本身也是詐騙受害者(如遭騙交出存摺、提款卡),因欠缺洗錢或幫助詐欺之犯意,應不構成犯罪。
若明知詐騙集團購買或租用帳戶用途,仍提供帳戶供收受贓款,可能構成幫助詐欺或洗錢。
依據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規定:「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若明知他人從事詐欺,仍提供帳戶作為收款工具,應構成詐欺罪之幫助犯。依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幫助犯得按正犯刑度減輕處罰。
前提須為「重大犯罪」(詐欺所得500萬元以上)。若未達此標準,應不構成洗錢罪。若構成洗錢罪,依洗錢防制法規定,可能面臨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0萬元以下罰金。
依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規定:「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若詐騙集團符合上述加重要件,提供帳戶者可能成立共犯,面臨較重刑責。
若當事人提供帳戶後,自行轉走匯入款項,依中華民國刑法第335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可能另涉侵占罪責。
案例一:莫姓女子案
莫姓女子出售帳戶給詐騙集團,後自行轉走匯入款項。法律評析如下:
(1)提供帳戶供洗錢使用,但因詐欺所得未達500萬元,應難以洗錢罪論處 (2)可能構成詐欺罪共同正犯(代收被害人交付財物) (3)自行轉走款項另可能涉及侵占罪
案例二:楊姓失業者案
楊姓失業者開立29個帳戶出租給詐騙集團,每月收取租金1,500至3,000元。法律評析如下:
(1)明知租用者用於詐騙,仍提供帳戶,可能構成詐欺罪共同正犯 (2)若詐騙所得達500萬元以上,可能構成洗錢罪 (3)若構成洗錢罪,可能面臨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0萬元以下罰金
建議保存所有與帳戶相關的通訊記錄、遭詐騙的證據(如對話紀錄、匯款單據)及銀行往來明細。
若確為詐騙受害者,建議立即向警方報案,說明帳戶遭盜用或被騙交出之經過,並申請將帳戶列為「警示帳戶」。
建議主動配合檢警調查,詳實說明帳戶提供經過,並提供有利於己之證據。
建議提出遭詐騙之證據,證明不知帳戶將供犯罪使用,並說明交付帳戶之合理原因。
若係被騙交出帳戶,應無犯罪故意;若明知出售,則可能有幫助犯意。
若確實涉及犯罪,可主張:
(1)初犯、偶犯 (2)犯後態度良好 (3)坦承犯行 (4)與被害人和解 (5)情節輕微
依中華民國刑法第61條規定:「犯下列各罪之一,情節輕微,顯可憫恕,認為依第五十九條規定減輕其刑仍嫌過重者,得免除其刑:一、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但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百八十六條及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三項之罪,不在此限。二、第三百二十條、第三百二十一條之竊盜罪。三、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侵占罪。四、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四十一條之詐欺罪。五、第三百四十二條之背信罪。六、第三百四十六條之恐嚇罪。七、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二項之贓物罪。」
若情節輕微,顯可憫恕,可能爭取免除其刑。
即使起訴判刑,若符合以下條件可爭取緩刑:
(1)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 (2)宣告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 (3)認為以暫不執行為適當
若純粹為詐騙受害者、帳戶遭盜用、無犯罪故意,應不致入監。
若輕率提供帳戶、初犯且犯後態度良好,可能獲緩刑或易科罰金。
若明知故犯出售或出租帳戶、多次提供帳戶、獲取對價利益,可能面臨實刑。
建議儘速尋求專業律師協助,由律師評估具體案情,擬定完整辯護策略。
建議蒐集證明自己也是受害者的證據、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及證人證詞。
若能聯繫被害人,建議積極洽談和解,和解可作為量刑減輕事由。
建議主動到案說明、據實陳述、展現悔意。
本案關鍵在於主觀犯意之認定:
建議積極舉證說明,爭取不起訴處分。
可能構成幫助詐欺罪。若詐欺所得未達500萬元,應不構成洗錢罪。建議爭取緩起訴或緩刑。
視具體情節而定。初犯、態度良好、積極和解者,有機會免於入監。建議儘速委任律師處理。
重要提醒:切勿再提供帳戶給他人使用,即使對方理由看似正當,以免觸法。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具體個案仍需視完整事證及偵查結果而定,建議儘速諮詢專業律師,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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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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