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涉及租賃關係終止後之爭議。租客積欠房租,出租人已從押金中扣抵,惟租賃房屋內遺留大量垃圾且地板受損需修繕。出租人擬向承租人請求清理費用及修繕費用,並欲以存證信函方式主張權利。
依民法第423條規定,出租人得以押金抵充承租人應負擔之租金、損害賠償或其他費用。本案中,出租人已將積欠租金從押金扣抵,此舉於法有據。
依民法第455條規定:「承租人於租賃關係終止後,應返還租賃物。」此處「返還」應解為回復原狀之返還,包含清空屋內物品及垃圾。承租人應負有將房屋回復至租賃開始時狀態之義務。
依民法第430條規定:「租賃關係終止時,承租人應返還租賃物。其所增設之物,得取回之。但應回復租賃物之原狀。」承租人負有將房屋回復至租賃開始時狀態之義務。
依民法第432條規定:「承租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租賃物,租賃物有生產力者,並應保持其生產力。承租人違反前項義務,致租賃物毀損、滅失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但依約定之方法或依物之性質而定之方法為使用、收益,致有變更或毀損者,不在此限。」
依民法第433條規定:「因承租人之同居人或因承租人允許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之第三人應負責之事由,致租賃物毀損、滅失者,承租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若承租人未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致使房屋堆積垃圾及地板損壞,應成立民法上之損害賠償責任。
出租人應保留以下證據:
依民法第125條規定:「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
依民法第126條規定:「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本案租金債權之時效為五年,損害賠償請求權則適用一般時效十五年。
依民法第128條規定:「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以不行為為目的之請求權,自為行為時起算。」
本案清潔費用及修繕費用之請求權,應自租賃關係終止、承租人應返還房屋時起算。
依民法第120條規定:「以時定期間者,即時起算。以日、星期、月或年定期間者,其始日不算入。」
依民法第121條規定:「以日、星期、月或年定期間者,以期間末日之終止,為期間之終止。期間不以星期、月或年之始日起算者,以最後之星期、月或年與起算日相當日之前一日,為期間之末日。但以月或年定期間,於最後之月,無相當日者,以其月之末日,為期間之末日。」
依民法第122條規定:「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其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
依民法第123條規定:「稱月或年者,依曆計算。月或年非連續計算者,每月為三十日,每年為三百六十五日。」
存證信函中若給予承租人七日或十四日之給付期限,應依上開規定計算期間。
主旨:請求清理房屋垃圾及支付修繕費用
說明:
(1)雙方於○年○月○日簽訂房屋租賃契約,租賃期間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租賃關係已於○年○月○日終止,惟台端迄今未依約返還房屋,屋內仍堆積大量垃圾,且地板嚴重損壞。
(3)依民法第430條、第455條規定,承租人應於租賃關係終止後返還租賃物並回復原狀。台端未盡此義務,已構成違約。
(4)台端積欠租金新台幣○○元,本人已依民法第423條規定自押金中扣抵。
(5)因台端未清理垃圾及造成地板損壞,本人支出清潔費用新台幣○○元、地板修繕費用新台幣○○元(檢附估價單或發票影本),合計新台幣○○元。
(6)依民法第432條、第433條規定,請台端於文到七日內給付上開費用,逾期將依法訴追,並請求法定遲延利息。
此致
○○○先生/女士
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支付命令之聲請與處理,得視電腦或其他科技設備發展狀況,使用其設備為之。其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支付命令具有以下優點:
若支付命令遭異議,或請求金額較大、法律關係複雜時,可提起民事訴訟,請求給付清潔費、修繕費及法定遲延利息,並可一併請求訴訟費用。
租約公證具有以下優點:
郵局存證信函約新台幣150元至200元(含掛號費)
聲請費為請求金額之千分之五,例如請求10萬元,聲請費為500元
第一審裁判費依請求金額計算:
關於租客欠繳房租及房屋損壞之情形,建議採取以下步驟:
(1)出租人應有權請求承租人給付清潔費用及修繕費用,惟應注意保存完整證據,包括租賃契約、房屋現況照片、費用單據等。
(2)應先以存證信函催告,明確記載請求事項、金額及給付期限,保留證據並給予對方履行機會。
(3)若對方不理會,可循支付命令或民事訴訟程序請求,支付命令程序較為簡便快速,建議優先考慮。
(4)建議未來租約考慮辦理公證,並於契約中明確約定返還標準及損害賠償計算方式,以強化權利保障。
(5)應注意消滅時效規定,租金債權時效為五年,損害賠償請求權時效為十五年,建議儘速主張權利。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個案中若涉及特殊事實或複雜法律關係,建議於採取法律行動前,諮詢專業律師以獲得更詳盡之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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