蝦皮退款後賣家說沒收到商品要告我侵占,我該怎麼辦?

在蝦皮上買東西,傳了兩樣有問題的商品給賣家,後來賣家說要退我錢並且商品不用退回,於是在蝦皮客服的指導下我退款成功,後面賣家說我洗訊息,他沒有看到第一樣商品,要告我侵占,請問要如何處理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於蝦皮購物平台購買商品,收到商品後發現有兩樣商品存在瑕疵問題。當事人向賣家反映後,賣家表示願意退款且商品無需退回。當事人依蝦皮客服指導完成退款程序。事後賣家主張當事人「洗訊息」導致其未看到第一樣商品的訊息,並揚言提告侵占罪。

貳、法律分析

一、侵占罪之構成要件分析

依據刑法第335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侵占罪之成立要件包括:

(1)持有他人之物:須為合法持有

(2)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將持有他人之物據為己有

(3)不法所有意圖:明知為他人之物仍意圖據為己有

二、本案情形之法律評析

(一)賣家已明示同意無需退回商品

根據案情描述,賣家明確表示「要退我錢並且商品不用退回」,此為賣家之意思表示。依民法第153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賣家既已表示商品無需退回,雙方就此點意思表示一致,應認為已成立新的合意。

此合意之法律性質可能為:

(1)贈與行為:賣家放棄商品所有權,將商品贈與買家

(2)債之免除:免除買家返還商品之義務

(二)不構成侵占罪之理由

本案當事人應不構成侵占罪,理由如下:

(1)欠缺不法所有意圖:當事人係依賣家明示同意保有商品,並非擅自據為己有,不具備刑法第335條第1項所要求之「不法之所有」意圖。

(2)持有具有正當權源:基於賣家之同意,當事人持有商品具有法律上原因,非屬「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之情形。

(3)無變易持有為所有之行為:當事人自始即依賣家同意而持有商品,並未有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表示或行為。

(三)「洗訊息」抗辯之法律效力

賣家主張因「洗訊息」而未看到第一樣商品訊息,此抗辯可能不影響法律效果:

(1)意思表示已到達:賣家表示「商品不用退回」時,若未限定僅針對特定商品,依文義解釋,「商品」應包含所有有問題之商品。

(2)舉證責任:若賣家主張僅同意部分商品無需退回,應由賣家舉證證明其真意為何。

然而,本案若有賣家確實未看到第一樣商品訊息之情形,則雙方就該商品是否無需退回,可能未達成意思表示一致。此時應回歸契約解除後之法律關係處理。

三、契約解除後之法律關係

依民法第259條規定:「契約解除時,當事人雙方回復原狀之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依左列之規定:一、由他方所受領之給付物,應返還之。」

原則上,買賣契約解除後,買方應返還商品,賣方應返還價金。但本案賣家已明示「商品不用退回」,此為「契約另有訂定」之情形,應優先適用當事人間之特別約定。

四、不當得利之可能性

若認定當事人保有商品欠缺法律上原因,賣家可能主張不當得利。依民法第179條規定:「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然而,本案當事人係基於賣家同意而保有商品,具有法律上原因,應不構成不當得利。即使賣家主張其同意係基於誤解,但依民法第180條第3款規定:「因清償債務而為給付,於給付時明知無給付之義務者」,不得請求返還。本案情形類似,賣家明知可要求退回商品,卻明示無需退回,事後應不得再主張不當得利。

參、處理建議

一、立即處置建議

(一)保全證據

(1)截圖保存所有對話紀錄

  • 與賣家之完整對話內容
  • 特別保存賣家表示「商品不用退回」之訊息
  • 蝦皮客服之指導紀錄
  • 退款成功之系統通知

(2)保存交易紀錄

  • 訂單明細
  • 付款證明
  • 退款紀錄
  • 商品瑕疵照片

(3)時間軸整理

  • 製作完整事件發生時序表
  • 標註每次溝通之時間點

(二)主動溝通

(1)與賣家再次確認

  • 以書面(蝦皮訊息)方式詢問賣家
  • 明確列出兩樣有問題商品之品項
  • 請賣家確認是否兩樣商品都同意無需退回
  • 保持禮貌、理性,避免情緒化用語

(2)聯繫蝦皮客服

  • 向平台客服說明完整情況
  • 請客服協助調解
  • 請客服提供書面紀錄

二、法律應對策略

(一)若賣家提出刑事告訴

建議不必過度擔心,理由如下:

(1)檢察官不起訴可能性高

  • 欠缺犯罪構成要件
  • 有賣家同意之證據
  • 無不法所有意圖

(2)應對方式

  • 若收到警察通知,務必到場說明
  • 攜帶所有證據資料
  • 清楚說明事實經過
  • 強調賣家已同意商品無需退回

(3)委任律師

  • 建議委任律師陪同應訊
  • 律師可協助整理有利證據
  • 避免陳述時有所疏漏

(二)若賣家提出民事請求

(1)返還商品請求

  • 主張賣家已同意商品無需退回
  • 提出對話紀錄證明賣家同意

(2)不當得利請求

  • 主張係基於賣家同意而取得
  • 非無法律上原因

三、預防性建議

(一)現階段作為

(1)書面化所有溝通

  • 日後與賣家溝通均透過蝦皮平台
  • 避免使用LINE、電話等無紀錄方式
  • 每次溝通都明確、具體

(2)善用平台機制

  • 若賣家持續騷擾,可向平台檢舉
  • 申請平台介入調解
  • 必要時封鎖賣家

(3)保持冷靜

  • 不要被賣家恐嚇話語影響
  • 不要做出不利己方之承諾
  • 不要主動退還商品

(二)若賣家確實未看到第一樣商品訊息

基於誠信原則,可考慮:

(1)主動釐清

  • 明確告知賣家有兩樣商品有問題
  • 詢問賣家是否願意維持原本「商品不用退回」之意思表示
  • 或願意退回第一樣商品

(2)折衷方案

  • 若第一樣商品價值不高,可考慮退回
  • 避免訟累,節省時間成本
  • 但此為道義考量,非法律義務

四、具體行動步驟

第一步:證據保全(立即執行)

  • 截圖所有對話紀錄
  • 下載訂單與交易明細
  • 拍攝商品瑕疵照片
  • 整理時間軸

第二步:平台處理(3日內完成)

  • 聯繫蝦皮客服說明情況
  • 請客服提供書面調解紀錄
  • 申請平台介入協調

第三步:與賣家溝通(視情況執行)

  • 以書面再次確認商品處理方式
  • 保持理性、禮貌
  • 保存所有溝通紀錄

第四步:法律準備(若賣家提告)

  • 諮詢律師
  • 準備答辯資料
  • 配合司法程序

肆、結論

關於賣家主張提告侵占罪一事,考量當事人係基於賣家明示同意而保有商品,應不構成刑法第335條第1項之侵占罪。當事人持有商品具有法律上正當權源,且欠缺不法所有意圖,即使賣家提出告訴,檢察官不起訴之可能性應屬甚高。

建議當事人採取「先溝通、後法律」之策略,優先透過蝦皮平台協調解決,並妥善保全所有證據資料。若賣家確實未看到第一樣商品訊息,基於誠信原則,可考慮主動釐清並尋求折衷方案,但此為道義考量,非法律義務。

若賣家堅持提告,建議委任律師協助處理,並配合司法程序說明事實經過。整體而言,當事人不必過度擔心刑事責任,但仍應妥善因應,避免不必要之訟累。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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