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未滿三個月已離職,雇主事後要求當面交接,我拒絕會有法律責任嗎?

2026/1/5到職,2026/2/5以EMIL發出離職信附檔交接清單,工作未滿三個個月不需預告期,2/5勞動契約結束。 2026/2/25收到存證信函要求當面交接,並附上公司內規離職預告期(高於勞基法規定) 想問問要怎麼處理呢? 沒有辦法當面交接,因為無法再看到噁心的雇主,我會有法律責任嗎?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於2026年1月5日到職,於2026年2月5日以電子郵件發出離職通知並附交接清單,主張工作未滿三個月無需預告期,勞動契約於2月5日終止。惟於2026年2月25日收到雇主存證信函,要求當面交接,並主張公司內規之離職預告期高於勞基法規定。當事人詢問是否有法律責任,以及如何處理後續事宜。

貳、法律分析

一、離職預告期間之法律規定

(一)勞基法之預告期間規定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5條第2項規定:「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而勞動基準法第16條第1項規定:「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本案情形分析:

(1)當事人自2026年1月5日到職至2月5日離職,工作期間僅1個月,未滿3個月

(2)勞基法第16條第1項僅規範「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之預告期間,對於工作未滿3個月之情形並無預告期間之規定

(3)依法律解釋,勞基法對於工作未滿3個月之勞工終止契約,既未設預告期間規定,應認為勞工得隨時終止契約

(二)本案適用情形

本案當事人工作期間未滿3個月,依勞動基準法第15條第2項準用第16條第1項規定,應無需預告期間,得隨時終止勞動契約。

二、公司內規與勞基法之效力關係

(一)勞基法之最低標準性質

勞動基準法第1條第1項規定:「為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勞動基準法第1條第2項規定:「雇主與勞工所訂勞動條件,不得低於本法所定之最低標準。」

(二)公司內規效力之限制

(1)有利原則:公司內規若優於勞基法(如給予勞工更多權益),則從其約定

(2)不利條款無效:公司內規若不利於勞工且低於勞基法標準者,該部分約定應屬無效

(三)本案分析

雇主主張之公司內規要求「工作未滿3個月仍需預告期」,此規定:

(1)增加勞工義務:對勞工較勞基法更為不利

(2)違反法律空白之立法意旨:勞基法刻意不規定未滿3個月之預告期,顯示立法者認為此階段勞工應有較大離職自由

(3)效力存疑:此類內規條款之效力,依勞動基準法第1條第2項規定,應屬無效

三、交接義務之範圍

(一)法律上之交接義務

(1)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依民法第148條第2項規定:「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勞工於離職時,應本於誠信原則,妥善處理職務交接

(2)交接方式:法律並未強制規定須「當面交接」

(二)本案交接方式之適法性

當事人已於2月5日以電子郵件發出離職通知並附交接清單:

(1)已盡交接義務:以書面方式列明交接事項,應符合交接之基本要求

(2)當面交接非必要:除非工作性質特殊(如需移交實體物品、機密資料等),否則書面交接應屬適當

(3)雇主遲延主張:雇主於2月25日(離職後20日)始要求交接,顯不合理

四、法律責任評估

(一)民事責任

(1)契約責任:勞動契約已於2月5日合法終止,當事人應無違約責任

(2)侵權責任:當事人已提供交接清單,應無故意或過失造成雇主損害之情事

(3)損害賠償:雇主若主張損害,須舉證證明:

  • 當事人有何違反義務之行為
  • 雇主受有何具體損害
  • 兩者間有因果關係

(二)刑事責任

除非涉及侵占、背信等特殊情形,單純離職爭議應不構成刑事責任。

參、處理建議

一、立即處理事項

(一)書面回覆存證信函

建議以存證信函或律師函回覆雇主,內容要點:

(1)重申離職合法性:

  • 到職日期:2026年1月5日
  • 離職通知日:2026年2月5日
  • 工作期間未滿3個月,依勞基法無需預告期
  • 勞動契約已於2026年2月5日合法終止

(2)說明交接已完成:

  • 已於2月5日以電子郵件提供交接清單
  • 交接內容包括:(列舉清單內容)
  • 已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

(3)駁斥公司內規主張:

  • 依勞動基準法第1條第2項規定,公司內規不得低於勞基法標準
  • 要求未滿3個月仍需預告期之規定應屬無效
  • 當面交接非法定義務

(4)保留法律追訴權:

  • 若雇主持續騷擾或不當主張,將採取法律行動

(二)保存相關證據

(1)離職通知電子郵件:包含寄送時間、收件人、交接清單內容

(2)雇主存證信函:完整保留

(3)勞動契約:檢視是否有特殊約定

(4)公司內規:若有取得,應保存以證明其不合理性

(5)工作紀錄:證明到職日期及工作期間

二、後續應對策略

(一)若雇主要求扣薪或求償

(1)拒絕不當扣薪:

  • 工作未滿3個月無需預告期,雇主應無權扣薪
  • 若已扣薪,可向勞工局申訴或提起訴訟

(2)要求雇主舉證:

  • 要求雇主具體說明受有何損害
  • 要求雇主證明損害與當事人行為之因果關係

(二)若雇主持續騷擾

(1)申訴管道:

  • 向當地勞工局申訴
  • 檢附相關證據(存證信函、電子郵件等)

(2)法律途徑:

  • 若雇主行為構成騷擾,可考慮聲請保護令或提告
  • 若涉及誹謗、恐嚇等,可提起刑事告訴

(三)關於「當面交接」之處理

(1)非必要義務:

  • 法律未規定須當面交接
  • 已提供書面交接清單應屬適當

(2)若仍需處理:

  • 可委託第三人(如律師、親友)代為處理
  • 或要求於公開場所(如勞工局)進行
  • 明確拒絕單獨會面

三、風險評估與預防

(一)可能風險

(1)雇主提起民事訴訟:

  • 機率:低(雇主舉證困難)
  • 應對:已有充分抗辯理由

(2)雇主扣留薪資或資遣費:

  • 機率:中等
  • 應對:立即向勞工局申訴

(3)雇主提供不利推薦:

  • 機率:存在
  • 應對:保留證據,必要時提告

(二)預防措施

(1)確認薪資給付:

  • 確認最後一個月薪資是否已給付
  • 若有扣薪,立即申訴

(2)保持證據完整:

  • 所有往來文件均應保存
  • 錄音、截圖等證據妥善保管

(3)避免直接接觸:

  • 所有溝通以書面為主
  • 避免單獨會面或電話聯繫

四、具體行動建議

第一步:立即發函(3日內)

建議函文內容要點:

主旨:關於貴公司2026年2月25日存證信函之回覆

說明:

(1)本人於2026年1月5日到職,2月5日以電子郵件通知離職並提供交接清單,工作期間未滿3個月,依勞動基準法第15條第2項準用第16條第1項規定,無需預告期間

(2)勞動契約已於2026年2月5日合法終止,本人已盡交接義務

(3)依勞動基準法第1條第2項規定,貴公司內規若要求未滿3個月仍需預告期,該規定低於勞基法標準,應屬無效

(4)當面交接非法定義務,本人已提供完整書面交接資料

(5)請貴公司依法給付薪資,勿為不當主張,否則將循法律途徑處理

第二步:向勞工局諮詢(1週內)

(1)撥打1955勞工諮詢專線

(2)或親至當地勞工局諮詢

(3)必要時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第三步:視情況委請律師(若雇主持續主張)

(1)委請律師發函

(2)提起確認僱傭關係不存在之訴

(3)或提起給付薪資之訴

肆、結論

一、法律責任評估

關於當事人是否有法律責任,考量本案情形,當事人應無法律責任,理由如下:

(1)工作未滿3個月,依勞動基準法第15條第2項準用第16條第1項規定,無需預告期

(2)已提供書面交接清單,應已盡交接義務

(3)依勞動基準法第1條第2項規定,公司內規不得低於勞基法標準

(4)當面交接非法定義務

二、核心建議

(1)立場堅定:勞動契約已合法終止,無需理會雇主不當要求

(2)書面回覆:以存證信函正式回覆,保留證據

(3)尋求協助:向勞工局諮詢或申訴

(4)避免接觸:所有溝通以書面為主,避免單獨會面

(5)保存證據:完整保留所有往來文件

三、特別提醒

(1)薪資權益:確認最後薪資是否給付,若有扣薪立即申訴

(2)心理調適:離職爭議常見,無需過度擔心,依法處理即可

(3)未來求職:本案處理得當,應不影響未來就業

本法律意見書僅供參考,具體個案仍建議諮詢專業律師或向勞工局尋求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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