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因公司有多項違反《勞動基準法》之情事,不願繼續任職,打算主動提出離職,並在離職後向勞工局檢舉公司。您想了解在此情況下,是否仍可向公司主張請求資遣費。
本案主要涉及您與公司之間的勞動契約終止及資遣費請求權問題,應屬民事責任範疇。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規定,若雇主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此種終止契約,雖然在一般口語上常被稱為「自請離職」,但其法律性質與一般勞工因個人因素辭職不同,而是因雇主違法所導致的「不定期契約終止」,法律上視同雇主資遣。
因此,若公司確實有違反《勞動基準法》之情事,且這些違法行為已達到「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的程度(例如:未依法給付加班費、未依法給予休假、工時超時、未提撥勞工退休金等),您應可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或其他相關款項,視具體違法內容而定)規定,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並向公司請求發給資遣費。此資遣費之計算方式,應依《勞動基準法》第17條規定辦理。
然而,請注意,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您行使此項權利,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30日內為之。但若雇主違法行為係持續發生者,則30日期間應自雇主最後一次違法行為發生時起算。
一般而言,公司違反《勞動基準法》之情事,多數屬於行政罰性質,較少直接涉及刑事責任。除非公司的行為已構成其他刑事犯罪(例如:涉及詐欺、偽造文書、嚴重工安事故導致傷亡等),否則單純的勞基法違規,通常不會有刑事責任。
您向勞工局檢舉公司違反《勞動基準法》之行為,應屬行政責任範疇。勞工局在接獲檢舉後,將會進行勞動檢查,若查證屬實,公司將可能被處以行政罰鍰,並限期改善。此舉有助於維護勞工權益及勞動法令的執行,但與您個人請求資遣費的民事權利是獨立的兩件事。
本案目前未見涉及其他特殊法規責任之情形。
關於您因公司違反《勞動基準法》而主動提離職,並檢舉公司後是否可主張資遣費的問題,若公司確實有符合《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所列之違法情事,您應可依該條規定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並向公司請求資遣費。同時,您向勞工局檢舉公司違法行為,公司亦可能因此面臨行政罰鍰。建議您務必蒐集相關證據,並透過書面方式向公司主張權利,若有爭議可向勞工局申請調解。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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