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請假員工之特休權益諮詢

正職見紅休的公司,因為小孩需要復健,所以固定週一整天+週四半天請假無法上班,這都是育嬰留停後復職前老闆就知道的事,也是老闆請我回家的,這樣可以有特休嗎?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您提到在育嬰留停後復職,公司為見紅休的正職職位,但因小孩復健需求,固定每週一整天及週四半天請假無法上班。此情況在您復職前已告知老闆並獲得同意。您想了解在這樣的工作安排下,是否仍能享有特休。

貳、法律分析

一、民事責任

依據我國《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即應依其年資給予特別休假。特別休假是法律賦予勞工的權利,其享有與否主要取決於您的「工作年資」,而非您實際出勤的時數或排班方式。

本案中,您是公司的「正職」員工,且公司為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單位,因此,只要您符合該法第38條所規定的工作年資條件(例如:工作滿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應有三日特休;工作滿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應有七日特休等),即應享有特別休假。

您因小孩復健而固定請假,這應屬您與公司之間協商同意的「工作安排」或「請假方式」,此一安排原則上不應影響您依《勞動基準法》所應享有的特別休假權益。換言之,只要您仍具備勞工身分且符合年資,公司即應依法給予特休。

然而,需留意的是,若您固定請假導致每月實際工作時數或薪資較一般全職勞工為低,未來在計算特別休假未休工資(若有)或平均工資時,其計算基礎可能因此受到影響。

二、刑事責任

本案主要涉及勞動權益的民事爭議及行政法規的遵循問題,通常不直接涉及刑事責任。

三、行政責任

若雇主未依法給予勞工特別休假,或未依規定給付特別休假未休工資,依《勞動基準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規定,可能被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勞工可向勞動主管機關(如各縣市勞工局)提出申訴,主管機關將介入調查並依法裁處。

四、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本案未涉及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參、處理建議

  1. 確認年資與特休天數: 您可以先向公司的人事單位確認您的工作年資,以及依《勞動基準法》規定您目前應享有的特別休假天數。
  2. 與公司協商排定特休: 由於您有固定請假的需求,建議您主動與公司協商,了解如何排定您的特別休假。特別休假原則上由勞工排定,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的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
  3. 保留相關證明: 建議您保留與公司協商固定請假事宜的相關紀錄(例如:電子郵件、對話紀錄等),以證明公司知悉並同意您的工作安排。
  4. 尋求勞工局協助: 若公司明確拒絕給予您特別休假,或在協商排定特休時遇到困難,您可以向您所在地之勞工局(處)提出申訴,請求協助調解或進行勞動檢查。

肆、結論

關於您因小孩復健而固定請假,是否仍能享有特休的問題,依《勞動基準法》規定,只要您符合工作年資條件,即應享有特別休假。您與公司協商同意的固定請假安排,原則上不應影響您特休的權益。若公司未依法給予,可能涉及行政罰鍰。建議您先與公司確認並協商,若有爭議可向勞工局尋求協助。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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