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初有個人資金需求,跟公司申請借貸50萬,但已提前還款完成,現今要離職,公司拿出借貸條款合約內文說需服務滿五年,現提前離職,但公司要求支付違約金1百多萬完才可辦理離職,本身在與公司借貸前就已在公司服務7年左右了,公司以合約有律師背書要求支付違約金1百多萬,公司不願意辦理離職手續,我該如何呢,需先賠償違約金嗎,公司也不願意提供合約影本
您因個人資金需求向公司借貸新台幣50萬元,並已提前全數償還。現您欲辦理離職,公司卻以借貸合約中載明需服務滿五年為由,要求您支付高達新台幣100多萬元的違約金,否則不願辦理離職手續。您在借貸前已於公司服務約七年,且公司拒絕提供合約影本。您詢問是否應先支付違約金,以及應如何處理。
本案主要涉及您與公司間的借貸合約及其中所附帶的服務年限條款。依據《民法》第250條規定,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然而,若約定的違約金過高,依據《民法》第252條規定,法院應可依職權減至相當之數額。本案中,您已償還借款本金50萬元,公司卻要求支付100多萬元的違約金,此金額顯然已超過借款本金的兩倍,且您已無積欠借款,此違約金數額應屬過高,未來若進入訴訟程序,法院應有權酌減。
就您個人而言,本案應不涉及刑事責任。公司要求支付違約金,屬於民事契約糾紛範疇。
公司拒絕辦理您的離職手續,並拒絕提供合約影本,此舉可能涉及違反《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勞工有權依規定預告終止勞動契約,雇主不得無故拒絕。此外,雇主亦有義務提供勞工相關勞動契約文件。若公司拒絕提供合約影本,您可向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如勞工局)申訴,請求協助。
本案最關鍵的爭議點在於公司所主張的「服務滿五年」條款之效力。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5條之1規定,未符合下列規定之一,雇主不得與勞工為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
且前述約定,應就下列事項綜合考量,不得逾合理範圍:
本案中,您向公司借貸50萬元係因「個人資金需求」,而非公司為您進行專業技術培訓所提供之費用。且該筆借款您已償還完畢,公司亦未另行提供您「合理補償」以換取最低服務年限。因此,公司所主張的「服務滿五年」條款,應屬不符合《勞動基準法》第15條之1所定之要件,其效力可能無效。若該條款無效,則公司要求您支付違約金的主張,即可能失去法律依據。
關於您與公司間的借貸合約所附帶的服務年限條款,依《勞動基準法》第15條之1規定,其效力應屬可疑。即使該條款被認定有效,公司所要求之高額違約金亦應可依《民法》規定請求法院酌減。建議您應先以書面方式要求公司提供合約影本並正式提出離職,同時暫勿支付違約金,並可考慮向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或進一步諮詢專業律師以採取法律行動。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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