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用出缺勤來資遣員工 規定每個月只能請假2天 本人每個月請假時數不超過30小時 請假的假別都是生理假、病假或是事假 從無曠職、遲到早退 都是按照勞基法規定的假別、時數 我覺得很不合理 所以不同意公司用這個理由資遣 也沒有簽資遣單 後來公司直接上報勞工局 我也有向勞工局申報 目前正在等調解會 我要怎麼做才能打贏
您提到公司以出缺勤為由資遣您,並規定每月只能請假2天。然而,您表示每個月請假時數不超過30小時,且請假類別均為生理假、病假或事假,並無曠職、遲到早退等情形,皆符合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的規定。您認為公司資遣不合理,因此未簽署資遣單。目前公司已向勞工局通報,您也已向勞工局申訴,案件正等待調解會處理。您希望了解如何才能在調解會中爭取權益。
本案的核心爭議在於公司資遣行為的合法性。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1條規定,雇主須有法定事由才能預告終止勞動契約(即資遣),例如歇業、虧損、業務緊縮、不可抗力暫停工作一個月以上,或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此外,同法第12條亦規定了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即解僱)的嚴重事由,例如勞工有重大違規或連續曠職等情形。
然而,您所述的情形是,您的請假皆為生理假、病假或事假,且未有曠職、遲到早退,並符合勞基法及《勞工請假規則》所規定的假別與時數。依據《勞工請假規則》第3條、第4條、第6條等規定,勞工依法享有事假、病假、生理假等權利,且這些假別的日數或時數上限均有明確規範。例如,事假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14日;病假一年內未住院者合計不得超過30日;生理假每月得請1日,全年請假日數未逾3日者,不併入病假計算,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
若公司所訂「每個月只能請假2天」的規定,限制了您依法應享有的請假權利,且您所請的假均在法定範圍內,則公司以您合法請假作為資遣理由,應屬不合法。此種情況下,公司所為的資遣行為,可能因欠缺法定事由而應屬無效。若資遣無效,則勞動契約關係應屬繼續存在,您可能可以請求公司給付自被資遣日起至復職日止的工資,或在無法復職的情況下,請求相當於資遣費、預告期間工資及其他損害賠償。
本案主要涉及勞資爭議及民事權益問題,目前看來應不涉及刑事責任。
您已向勞工局申訴,這是正確的行政救濟途徑。若勞工局認定公司資遣行為違反《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例如未有法定資遣事由),公司除了資遣行為可能被認定無效外,亦可能依《勞動基準法》第78條等規定,被處以行政罰鍰。勞工局的調解會將會是一個重要的協商平台,協助勞資雙方釐清事實並尋求解決方案。
本案主要適用《勞動基準法》及《勞工請假規則》等相關規定,尚無其他特殊法規責任的適用。
準備充分證據:在調解會上,您需要提出證據證明您的請假均為合法且符合公司規定(若公司規定優於法令),或至少符合勞基法及勞工請假規則的規定。這些證據可能包括:
主張資遣無效:在調解會中,您可以明確主張公司的資遣行為因欠缺法定事由而應屬無效。強調您所有請假均為合法權利之行使,公司不得以此作為資遣理由。
提出訴求:您可以向公司提出以下訴求:
尋求專業協助:調解會是一個協商的過程,若您對於法律程序或協商技巧不熟悉,建議您可以考慮委請專業律師陪同出席調解會,以確保您的權益獲得最大保障。
關於您公司以出缺勤為由資遣您的爭議,若您的請假行為均符合勞動法令規定,公司以此為由資遣您,應屬違法且資遣行為可能無效。建議您應積極準備相關證據,在勞工局調解會中明確主張資遣無效,並提出復職或損害賠償等訴求,以維護您的勞動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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