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用出缺勤來資遣員工 規定每個月只能請假2天 本人每個月請假時數不超過30小時 請假的假別都是生理假、病假或是事假 從無曠職、遲到早退 都是按照勞基法規定的假別、時數 我覺得很不合理 雖然公司有寫會支付資遣費用 但我還是不同意公司用這個理由資遣 也沒有簽資遣單 後來公司直接上報勞工局 我也有向勞工局申報 目前正在等調解會 我要怎麼做才能打贏?
您提及公司以出缺勤為由資遣您,並表示每月請假時數未超過30小時,且請假假別均為生理假、病假或事假,並無曠職、遲到早退等情形,皆符合勞基法規定。您認為公司資遣不合理,雖公司表示會支付資遣費,但您並未簽署資遣單。目前公司已向勞工局通報,您也已向勞工局申訴,正等待調解會處理。您希望了解如何爭取權益。
本案爭議核心在於公司以「出缺勤」為由資遣員工是否合法。依據《勞動基準法》規定,雇主資遣員工須符合法定事由,主要可分為兩種情況:
經濟性資遣(勞動基準法第11條):此類資遣事由多與公司經營狀況有關,例如歇業、轉讓、虧損、業務緊縮、變更組織或技術性質等。若公司以出缺勤為由資遣,通常較難直接涵攝於此條款。若公司主張依此條資遣,但實際上並無相關事由,則該資遣行為可能不合法。
懲戒性解僱(勞動基準法第12條):此類解僱事由多與員工行為有關,例如嚴重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無故曠職等。然而,您提及您的請假皆為生理假、病假或事假,且符合勞基法規定。若員工依《勞動基準法》及《性別工作平等法》合法請假,雇主原則上不得以此作為解僱或資遣的理由。
因此,若您的請假行為確實符合法令規定,且無其他《勞動基準法》第11條或第12條所列之資遣或解僱事由,則公司以出缺勤為由資遣您,應屬違法解僱。此時,您可能得向法院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並請求公司給付自違法解僱日起至復職日止之薪資,或請求公司給付資遣費、預告期間工資及其他損害賠償。
本案情節應不涉及刑事責任。勞資爭議主要屬民事及行政法規範疇。
若公司資遣行為違反《勞動基準法》或《性別工作平等法》相關規定,勞工局在調解過程中,除協助雙方協商外,亦可能依職權或您的申訴,對公司進行勞動檢查。若查證屬實,公司可能面臨《勞動基準法》第79條或《性別工作平等法》第38條等規定之行政罰鍰。
如前所述,《性別工作平等法》在本案中扮演關鍵角色,特別是關於生理假的權益保障。若公司因您請生理假而資遣,將可能被認定為性別歧視,而有違反該法之責任。
關於您因出缺勤遭公司資遣的爭議,若您的請假行為確實符合《勞動基準法》及《性別工作平等法》等相關法令規定,特別是合法請生理假,則公司以出缺勤為由資遣您,應屬違法解僱。建議您積極參與勞資爭議調解會,備妥所有相關證據,並明確您的訴求,同時強烈建議您諮詢專業律師,以確保您的權益獲得充分保障。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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