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提出的問題是,公司並未提前告知喪假需在百日內使用完畢,卻在事後告知超過百日即無法請喪假,導致您對喪假使用期限的合法性及公司告知義務產生疑慮。
喪假之法源依據與期限規定:
公司工作規則之告知義務:
就公司未提前告知喪假使用期限,事後卻以此限制勞工請假之行為,應無直接涉及刑事責任。
違反勞動基準法之虞:
未盡工作規則告知義務:
本案應無涉及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關於公司未提前告知喪假使用期限,卻事後限制勞工請假之情形,應屬公司可能違反《勞動基準法》及《勞工請假規則》之規定。建議您先確認公司內部規章,並與公司進行溝通,若仍無法解決,可向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尋求協助,以維護您的合法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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