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涉及小朋友的父親承認曾對小朋友施暴,並表示已知此行為不對。目前社工已為小朋友申請通常保護令,詢問法官是否會因此給予父親「機會」,而不核發保護令。
本案社工為小朋友申請通常保護令,主要依據為《家庭暴力防治法》。保護令屬於一種民事性質的司法救濟措施,其核心目的在於預防家庭暴力行為再次發生,保護被害人(本案為小朋友)的人身安全與權益。父親承認打過小朋友,這應屬家庭暴力事實的有力證據。
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規定:「法院審理終結後,認有家庭暴力之事實且有必要者,應核發通常保護令。」因此,法官在審理時,會著重判斷兩個要件:
父親對小朋友施暴的行為,若造成小朋友受傷,可能涉及《刑法》上的傷害罪(例如普通傷害罪第277條)。即使父親承認施暴,刑事責任的追究與保護令的核發是兩個獨立的程序。保護令主要著重於未來行為的預防與限制,而刑事責任則著重於對過去犯罪行為的懲罰。
社工的介入,亦可能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進行通報與評估。若認定小朋友有受虐待之情事,主管機關(例如社會局)可能會對父親進行親職教育輔導、要求接受心理諮詢,甚至在嚴重情況下,可能考慮安置小朋友。保護令的核發,亦是整個兒少保護體系中的一環,但其為司法程序,與行政處分有所區別。
本案主要適用《家庭暴力防治法》。法官在審酌「必要性」時,會考量父親的悔意與改善意願,但更重要的是評估小朋友是否仍處於潛在的危險之中。若法官認為即使父親有悔意,但為了確保小朋友的未來安全,仍有必要透過保護令來提供保護,則仍可能核發保護令。保護令的內容也可能包含要求父親接受親職教育、心理輔導等,以協助其改善行為。
關於父親承認打過小朋友,社工申請通常保護令後,法官是否會「再給機會」的問題,應會審酌父親承認施暴的事實,並綜合判量核發保護令的「必要性」。父親的悔意與改善意願固然是法官考量的因素之一,但保護令的首要目的仍是確保小朋友的人身安全。因此,法官仍可能核發保護令,但其內容可能會包含要求父親接受輔導等措施,以期達到保護與改善的雙重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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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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