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式的小社區,管委會成立由住戶輪流擔任,但有住戶不願意擔任,需要給付多職務辭讓金,才算合理。 總戶數12戶 主委一位;監委一位;財務一位 一年管理費一戶8000元
您所提及的社區為一小型社區,總戶數12戶,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的職務(主委、監委、財務)由住戶輪流擔任。目前有住戶不願意擔任職務,管委會要求該住戶給付一筆「職務辭讓金」,以作為不擔任職務的代價。社區每年每戶管理費為新臺幣8,000元。
本案主要涉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及《民法》相關規定,應屬民事爭議。
管委會職務的性質與義務來源:
「職務辭讓金」的法律依據:
本案僅涉及社區內部管理與費用爭議,應不致於成立刑事責任。
本案主要為住戶與管委會之間的民事爭議,尚不直接涉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所規範的行政罰鍰事項。然而,若管委會未依規約或法令召開會議、執行職務,或有其他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行為,則可能由主管機關介入並處以行政罰鍰。
目前無其他特殊法規責任應適用於本案。
關於社區管委會要求不願擔任職務的住戶支付「職務辭讓金」一事,其合法性與強制力應取決於社區的「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是否有明確且合法的決議。建議您應優先查閱社區相關文件,以釐清法律依據。若無明確依據,該住戶應無支付義務;若有依據,則應評估其合理性。為社區長遠和諧,建議透過合法會議程序建立明確規範。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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