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場霸凌:請假明明按照公司規定請假而前領班卻私自製作請假公約要我們簽名,雖然我現在已經調班但前領班不想讓我去他們班所以我一直沒有加班跟代班這樣已經快一年了其他人都有,請問這算不算職場霸凌?
您提及前領班在您請假符合公司規定時,卻私自製作請假公約要求簽名。雖然您已調班,但前領班仍阻撓您參與加班及代班,導致您近一年來無法像其他同事一樣有加班機會。您想了解這些情況是否構成職場霸凌。
若前領班的行為確實構成職場霸凌,並導致您身心受創(例如:精神損害、焦慮、失眠等)或產生實質經濟損失(例如:因無法加班而減少收入),您可能依《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之規定,向前領班請求損害賠償。此外,若雇主知悉或應知悉此情況卻未採取適當的預防或糾正措施,依《民法》第188條或第28條規定,雇主亦可能需負連帶賠償責任。
就您所述之情形,前領班的行為較難直接構成刑事犯罪。除非其行為涉及恐嚇、誹謗、公然侮辱、強制等具體犯罪事實,否則一般職場霸凌行為主要係透過民事求償或行政申訴途徑處理。
本案主要涉及《職業安全衛生法》及《民法》之相關規定,並無其他特殊法規責任之適用。
關於前領班私自製作請假公約及阻撓您加班代班之行為,若其具有針對性、持續性且造成您權益受損或不友善的工作環境,應屬《職業安全衛生法》所稱之「職場不法侵害」,可能涉及職場霸凌。雇主若未善盡預防及處理之責,恐有行政責任。此外,若因此造成您實質損害,前領班及雇主亦可能負民事賠償責任。建議您積極蒐集證據並向公司內部申訴,若無效則可向外部勞工主管機關尋求協助。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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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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