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薪資及投保爭議法律意見

我是2024年畢業,透過評點制取得正式工作許可證。 2024年畢業後,11月公司有向勞工部申請應聘外國專業人員,成功取得許可證,法定工作地點為高雄市前鎮區。 2025年7月公司改名,有重新申請新工作許可,法定工作地點為高雄市楠梓區。 惟2024/11起公司指派我到高雄市新興區(HOTEL DUA) 從事房務至今。公司是否違反就業服務法呢? 2024/11至2025/11 我職位是現場主管(工作內容包含:整理房間,代訓新人,寫統一間數表,排班表等等)每月固定薪資37,841-38,886元(已經扣掉勞健保)。2025/12起因壓力太大,同事請假我必須要代班,工作內容越來越多,長久下去,我受不了,並選擇放棄主管職位,單純整理房間而已(我跟公司沒有簽任何同意書,都是口頭說的)每月固定領的薪水33,529(已扣掉勞健保)。2026/08 因飯店人員過剩,房間數變少,公司有給我2個方案: 單純整房(依照買房計算150/間)或排出4-5天去高雄洲際試做共清(可已196/H計算),跑2個點才不會影響到薪水。但我仔細算過其實都沒差,已經拒絕調動,在別無選擇只能依照買房計算導致我領的薪水只有24,779元,公司是否是片面減薪,薪資低於評點制門檻呢? 2024/11-2025/11 我薪資都是37,841-39000 ,但我從健保快易通查看不管是哪個公司,他們都用36,300元幫我申請投保金額。這是不是高薪低報。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您是一位透過評點制取得正式工作許可證的外國專業人員。根據您的陳述,公司曾兩次為您申請工作許可,法定工作地點分別為高雄市前鎮區及楠梓區。然而,自2024年11月起,公司卻指派您至高雄市新興區(HOTEL DUA)從事房務工作至今,與核准地點不符。

您的職務內容亦有變動,從2024年11月至2025年11月的「現場主管」(月薪約37,841-38,886元),因壓力過大而口頭放棄主管職位,轉為「單純整理房間」(月薪約33,529元)。至2026年8月,公司因人員過剩提供兩種方案,最終導致您的薪資大幅降低至每月24,779元(計件制)。

您質疑公司此舉是否構成片面減薪、薪資是否已低於評點制門檻,並發現公司在勞健保投保金額上,實際薪資約3.7萬至3.9萬元,卻以36,300元申報,懷疑有高薪低報之情事。

貳、法律分析

一、民事責任

  1. 片面減薪疑慮:依《勞動基準法》第21條規定,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第22條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本案中,您的薪資從約3.8萬元逐步降低至約2.4萬元。尤其2026年8月起領取的24,779元,已低於目前法定基本工資(2024年為27,470元,2025年為27,800元)。若公司未經您合法同意即片面調降薪資,或雖經口頭同意但該同意係在公司不合法調動或減薪壓力下所為,則公司此舉可能已違反《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您應可向公司請求補足短少之工資差額。
  2. 職務調動合法性:依《勞動基準法》第10條之1規定,雇主調動勞工工作,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之約定,並應符合五項原則(如基於企業經營所必須、對勞工薪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變更等)。本案中,公司將您從「現場主管」調動為「單純整理房間」,且薪資大幅降低,此調動恐未符合《勞動基準法》第10條之1之規定,應屬違法調動。即使您口頭同意放棄主管職位,若該同意係在公司不合法調動或減薪壓力下所為,其效力仍有爭議。

二、刑事責任

本案所涉爭議主要為行政法規及民事勞動契約問題,目前尚難直接判斷有涉及刑事責任之情形。

三、行政責任

  1. 工作地點與內容不符
    • 依《就業服務法》第46條及第57條第3款規定,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工作,應依核准之工作地點、工作內容及其他勞動條件為之,不得指派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
    • 本案中,公司核准的工作地點為高雄前鎮區及楠梓區,卻指派您至高雄新興區工作,此舉應已違反《就業服務法》之規定。
    • 此外,您原為「應聘外國專業人員」,職務內容從「現場主管」變更為「單純整理房間」,後續甚至以「計件」方式計算薪資。若「單純整理房間」之工作內容已非屬《就業服務法》所稱之「專業性或技術性工作」,則公司指派您從事與核准工作內容不符之工作,亦可能違反《就業服務法》規定。
    • 違反者,依《就業服務法》第68條規定,主管機關得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2. 薪資低於評點制門檻
    • 外國專業人員透過評點制取得工作許可,其薪資條件為評點項目之一。若您的薪資大幅降低至24,779元,可能已不符合當時評點制所要求之薪資門檻。此情況可能導致主管機關依《就業服務法》第72條第1款規定,廢止公司聘僱外國人之許可,或於未來展延工作許可時不予核准。
  3. 高薪低報勞健保投保金額
    •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14條及《全民健康保險法》第27條規定,投保單位應按其員工實際月薪資總額申報投保薪資。本案中,您實際薪資約3.7萬至3.9萬元,但公司卻以36,300元申報投保金額,此應屬「高薪低報」之情形。
    • 公司此舉可能導致您未來領取勞保給付(如老年給付、傷病給付等)或健保給付時權益受損。違反者,依《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及《全民健康保險法》第89條規定,主管機關得處以罰鍰,並追繳短報期間之保險費。

四、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目前無其他特殊法規責任之判斷。

參、處理建議

  1. 蒐集證據:建議您立即蒐集所有相關證據,包括但不限於:歷次工作許可證影本、薪資單、銀行薪轉證明、健保快易通之投保紀錄截圖、與公司溝通職務調動、薪資變更、工作地點變更之書面或電子郵件紀錄(若有)、證明實際工作地點為高雄新興區之證據(如打卡紀錄、同事證詞、照片等)。
  2. 尋求勞工局協助:建議您向工作地點所在地之勞工局(高雄市政府勞工局)提出勞資爭議調解申請,請求公司:補足因片面減薪所短少之工資、補足因高薪低報所短繳之勞健保費及因此造成之損失,並確認職務調動及工作地點變更之合法性。
  3. 檢舉高薪低報:您可向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及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檢舉公司高薪低報之情事。
  4. 評估工作許可風險:由於公司可能違反《就業服務法》多項規定,您的工作許可可能面臨被廢止或未來無法展延的風險。建議您在尋求勞工局協助的同時,亦可向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諮詢相關權益及後續處理方式。
  5. 考慮尋求律師協助:由於案件涉及多重法律問題且關係到外國人工作權益,建議您可進一步諮詢專業律師,以獲得更具體且個人化的法律建議。

肆、結論

關於您所提公司指派工作地點與許可不符、職務內容變更、片面減薪、薪資低於評點制門檻及高薪低報等情事,應屬涉及《就業服務法》、《勞動基準法》、《勞工保險條例》及《全民健康保險法》等多項法律爭議。公司行為可能面臨行政罰鍰,並有被廢止聘僱外國人許可之風險;在民事上,您亦可能向公司請求補足短少之工資及因高薪低報所致之損害。建議您應積極蒐集證據,並向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同時向相關主管機關檢舉,以維護自身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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