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提到公司在這個月薪資中,突然扣除一大筆團體保險費用,公司解釋是因為之前加保時未扣到款項。您想了解公司是否有權力這麼做。
本案主要涉及勞動基準法中關於工資給付的相關規定。依據《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以及同法第26條規定:「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就您所述情形,公司單方面從您的薪資中扣除過去未扣的團體保險費用,可能涉及以下幾點:
就公司單純追扣團體保險費用的行為,一般而言,應不至於直接涉及刑事責任。刑事責任通常需要有詐欺、侵占等犯罪構成要件,而本案較偏向勞資爭議與民事契約履行問題。
若公司未經合法約定或法令依據,逕自從您的薪資中扣除款項,經主管機關認定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工資全額給付原則,則公司可能會面臨行政罰鍰。依據《勞動基準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規定,違反第22條第2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本案目前應不涉及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關於公司薪資追扣團體保險費用的問題,若公司未經您的同意,且無明確的法令依據或事前約定,逕自從薪資中扣除過去未扣的團保費用,可能會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工資全額給付原則。建議您先查閱相關文件並與公司溝通,若仍無法解決,可考慮向勞工局申請調解,以維護自身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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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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